黄山学院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
学术规范制度
黄山学院学术假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4-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更好地开展学术研究,特设立学术假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学术假制度,旨在为教师提供较为集中的时间从事科学研究,培育高水平科研成果,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使用学术假。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学术假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学术假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教师使用学术假主要任务是从事与本人科研项目有关的实验、调查、文献查新、撰写论著及学术访问等学术活动。用假期间,一般不得在外从事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

第五条教师申请使用学术假,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须是正在承担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的纵向一、二类项目负责人。

2.教师连续在本校工作满3年。对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如因学科建设的急需,经批准,可在我校工作满1年后申请使用学术假。

3.教师申请使用学术假前须完成本职工作且各年度考核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学术假期限与待遇

第六条在项目实施期间,承担一类项目的负责人休学术假期1学年;承担二类项目的负责人休学术假期1学期。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负责人只就高享受一次。

第七条为了保证学术假的使用质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教师申请的学术假不得拆开分段和跨学期使用(即申请1学期的学术假不得拆跨2学期使用)。

第八条学术休假的假期一般不得延长。利用学术假出国,其手续与出国人员一样办理。

第九条享受一次学术假之后,间隔期为3年,方可再次申请学术休假。

第十条学术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享受其相应级别的基础课时津贴和岗位津贴、调节津贴的平均数。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学术假可计入专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休学术假期间一般不承担教学任务,聘期考核其工作量时,可分别按1学年、学期工作量定额扣除。

第四章学术假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学术假需提前申报,提前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申报学术假:

1.个人申请,填写《黄山学院教师学术假申请表》。

2.所在院部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签署推荐意见。

3.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对申请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进行审核。

4.学校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属于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需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五章学术假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学术假不同于带薪疗养,学术假期间必须进行特定的工作内容,并考核。

第十六条学术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院部销假,并向所在院部提交学术假成果材料以及学术假小结,填写《黄山学院教师学术假考核总结表》。

第十七条 院部负责对享受学术假的教师进行考核。主要是对学术假的内容、目标和质量的考核和鉴定,并将成果材料和考核结论报人事处、科研处,归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奖惩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学术假制度暂行规定》(校科﹝2009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