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进一步强化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统一招生被我校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采取集中讨论的方式作出处分决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在对其加强教育的同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造成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交代、如实陈述违法违纪行为,检讨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违纪后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三)对有关人员恫吓、打击报复者;
(四)在校期间二次以上违纪者;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群体违纪事件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书写、张贴、投递、散发反动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等非法组织或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罢课、罢考、罢餐或非法游行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非法集资、非法传销、非法借贷等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理等级,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受刑罚处罚的(含缓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含不起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被执行严重人身行政强制措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处以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处以治安警告或训诫,免予处罚或未作出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200元(人民币,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或销赃、买赃、窝赃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等级的处分;
(四)多次作案、团伙作案、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五)冒用他人银行卡、一卡通等者,比照条款(一)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对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用各种方式挑衅或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策划、教唆、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对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动手伤人造成他人伤害者,除承担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出具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邀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公民道德或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公共场所有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观看非法、淫秽制品或浏览淫秽色情网页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传阅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传播非法、淫秽制品或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制作、出售非法、淫秽制品或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处理男女关系不当或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猥亵他人或有其他骚扰滋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从事或者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伪造、冒用、转借各种证件、资料等,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敲诈、勒索、胁迫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对参与吸毒、提供毒品、聚众吸毒或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有酒后打架、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者,应从重处分。因饮酒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在聚餐中因过量饮酒,导致事故的,对聚餐召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酗酒的聚餐同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经济损失的,须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对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到校内外江河湖塘等自然水域游泳(嬉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召集其他同学到校内外江河湖塘等自然水域游泳(嬉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结伴游泳(嬉水)造成伤害事故的,对召集游泳(嬉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参与游泳(嬉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含水电设施、生活教学设施、实验、消防器材、草坪、花木等)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损坏的财物价值不足200元(人民币,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法、违规从事商业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非法组织学生旅游、假期打工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门卡)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电炉、电热器等有安全隐患的电器(用品),或破坏、私接电源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造成集体或他人财物损失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擅自爬墙爬门进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备案而私自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在学生宿舍开店或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无故缺席应该出席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各学院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书面警示,累计旷课达一定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12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5次作为旷课1学时计;
(七)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劳动等活动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按6学时/天计旷课学时数(法定休息日除外);
(八)因旷课受纪律处分后继续旷课者,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依据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情节严重的、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其他正常教育教学、生活、公共秩序或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保卫、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及其他场所各类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三)对违反《黄山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在图书馆、教室、宿舍等各类场所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学生违纪事件中的目击者或知情人,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业、品行、学术上有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开放形式进行课程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有抄袭、篡改、剽窃他人成果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存在失信行为,给集体或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毕业(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本办法中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且必须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学院行文下发;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学院学生处理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研究决定,学院行文下发。处分文件分别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研究,提出处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学校行文下发。
(三)普通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学院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四)涉及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参照上述(二)、(三)款程序,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并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原则上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接到通知或收到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建议;情况复杂的违纪案件可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作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九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分别以6个月为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以12个月为期,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算。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前的2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处分解除申请(附件三),辅导员会同班级给出评定意见,经规定程序按期予以解除(警告、严重警告由学院审定,记过以上由学院初审、学生处复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在处分期限内,学生如有立功、受奖等优异表现,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具体审批程序同上。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学籍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若再次违纪,情节轻微的可适当延长1-2个月的处分期限;情节严重被再次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达解除期限的,先按结业处理,离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或所属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表现证明,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除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暂时留住学校者外,逾期不离校者,视为校外人员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各级部门应该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附件一)。处分决定告知书送达时,如果受处分学生对拟处分结果无异议,也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附件二):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处分告知书、决定书等处分文书的送达方式:
(一)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一份存档。如果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负责送达者应有2名证人证明,在存档的处分文书上加以注明);
(二)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交受处分者本人的,应按其提供的家庭通信地址,将处分决定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邮寄送达该生,并将邮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邮件被退回和难于联系的学生,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告7日,并将相关材料及处分文书一并存档,同时附关于处分文书送达情况备忘录——此种情况亦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学生本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黄山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材料(学生处分文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有关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调查报告、问询笔录等)亦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发生在2017年9月1日之前的违纪事实,原则上适用原《黄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若本办法对同一违纪事实的处罚较原规定更轻的,则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