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附件1)。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
11.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应相应减少。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另行制定。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辅助岗位。
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两个以上主体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辅助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体岗位的等级。
(三)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设置
1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21、25条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2)其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1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应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17.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附件1)。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1)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2)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7.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2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3);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2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附件4)。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设区的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核准。
30.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2.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8、29条规定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增减,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3.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4.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5.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3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
38.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39.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聘用,应根据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岗位的,应具有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从变换后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4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
4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44.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5. 各市、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6.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政府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7.各设区的市、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省直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省委组织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48.本实施意见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