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黄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214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学校标志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它资产是指除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处置及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监察审计处、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后勤集团、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提交学校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资产优化配置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管、归口管理部门专管、使用部门(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学校负责统一管理全校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其对资产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手段。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协助其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保证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转。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性实体有偿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七)负责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固定资产统计数据。

(八)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责任,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做好业务分管范围内占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

(一)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执行。

2、做好归口管理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

3、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

4、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5、定期形成有关资产统计报表。

(二)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

1、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以及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等管理工作。

2、办公室负责学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以及学校校名、校徽、校歌等名誉类无形资产管理,负责全校车辆管理。

3、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及教学设施等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4、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5、总务处负责学校土地、园林绿化、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等资产管理。

6、后勤集团负责学校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等设施维修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校内外店面出租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信息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8、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校园网络

设施、多媒体教学设备等信息化资产及共享共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9保卫处负责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所使用的办公及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资产的管理责任,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资产使用单位设一名资产管理员(兼职),负责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帐、卡核对,与本单位每一资产使用人的实物进行核对,保证帐、卡、物相符;资产的使用人承担该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保证其使用、保管的资产帐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学校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要遵循“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能通过校内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部门工作需要和学校现有财力,于每年年中提出下年度申购计划,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并经过有关论证会通过后,报学校审定批准,列入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学校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和程序进行采购,不得随意变动,任意采购。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无计划、无经费来源购置的资产一律不予验收、付款和报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资产均须纳入采购计划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采购或先购置后报批。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和接受捐赠的各类资产都要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购入资产按实际取得价格入账;接受捐赠资产按规定入账。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由申报部门负责编制采购申报书,详细填写技术参数和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后,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全程参与监督固定资产采购的组织领导、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采购过程。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主要是自用。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应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对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各单位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使用、维修记录,确保资产的安全,维护资产的完整。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必须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对外出租资产须进行公开招租,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经过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备案。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及时上缴,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校办企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任何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必须按照资产管理程序和财产核算手续办理,不得随意处置,更不得私自变卖。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前,应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评估论证和技术鉴定,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实行集中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处置所得收入一律上缴。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调出、退休、岗位前变动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转让、租赁国有资产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以适当方式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聘请。

第三十三条 对拟评估的国有资产,学校有关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或主管部门工作需要而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学校认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投资损失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及时办理账务核销处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权属证明的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包括土地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知识产权证明等,并将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登记。土地证、房产证等原件按规定交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存放。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存量及其结构是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的年报及编报等工作。

第九章 资产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各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树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产权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有偿使用和处置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提醒批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责任赔偿、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校办企业(实体)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其他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