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黄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9-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法人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校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总务处、后勤集团、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提交学校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资产优化配置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管、归口管理部门专管、使用部门(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学校负责统一管理全校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其对资产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手段;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协助其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保证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转;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性实体有偿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七)负责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固定资产统计数据;

(八)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按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责任,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做好业务分管范围内占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

(一)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做好归口管理资产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

3.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初审等有关工作;

4.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5.按要求形成有关资产统计报表。

(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

1.办公室负责学校档案、文物、陈列品、办公家具设备、公务用车等固定资产以及学校校名、校徽、校歌等名誉类无形资产管理;

2.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债权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以及处置资产的收益管理等工作;

3.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及教学设施等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4.科研处负责对科研仪器设备及科研设施、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5.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信息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6.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校园网络设施、多媒体教学设备等信息化设备资产及管理与维护;负责分析测试中心相关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7.总务处负责学校土地、园林绿化、房屋构筑物、在建工程等资产的管理;

8.后勤集团负责学校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等设施维修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校内外店面出租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9.保卫处负责安保等设备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0.合作办学设备设施等其他未列明的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所使用的办公及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资产的管理责任,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资产使用单位设一名资产管理员(在编或一级人事代理人员),负责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卡核对,与本单位每一资产使用人的实物进行核对,保证账、卡、物相符;资产的使用人承担该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保证其使用、保管的资产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标注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学校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配置要结合学校发展规模、教学需要、科研方向等,按照“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应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

第十六条对于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增配置的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省财政厅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新购资产应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规范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据可循、有档可查。

第十八条资产配置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根据整体发展规划,结合部门工作需要和学校现有财力,于每年年中提出下年度申购计划,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并经过有关论证会通过后,报学校审定批准,列入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学校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和程序进行采购,不得随意变动,任意采购。对于无计划、无经费来源购置的资产一律不予验收、付款和报销。

第二十条学校建造房屋、建筑物及专用设施,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二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新增资产的验收及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要及时做好入账、核算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账、卡、物”一致。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各单位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使用、维修记录,确保资产的安全,维护资产的完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资产须进行公开招租,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向上级单位履行备案手续,确保相关收入能及时收取并按照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校办企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含对外捐赠),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要求的资产处置交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车辆的报废处置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其他资产由学校按规定进行集中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校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资产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四)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五)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对拟评估的国有资产,学校有关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学校认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存量及其结构是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按时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调出、退休、岗位变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及时在资产信息系统中作出登记调整。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使用单位内部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应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全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记录与实际使用情况完全一致。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提醒批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责任赔偿、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其他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资〔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