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黄山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明确管理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围绕办学定位,依据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财务工作,签发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调整预算、学校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资金运作、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各院部、部门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层层负责,落实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财务开支依据责权划分,实行“一支笔”审批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并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任用手续。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事项一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部门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在正式签订前,应听取财务部门意见,签定后需将副本或复印件报财务部门备案。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事项,应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并执行会签制度。

第九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执业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学校研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预算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财务处根据财政拨款、招生规模、事业收费标准及变动情况等进行编制。支出预算由各院部、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由下至上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采用零基预算、弹性预算、定额标准等编制方法,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财力可能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各院部、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审批,严格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部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合理、合法地组织收入。

第十七条 各院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需报物价部门备案应当履行报备手续。开展对外服务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进行成本核算,凡利用学校资源、技术成果、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均应合理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 各院部、部门组织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应税收入应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内部各种结算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院部、部门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的管理按学校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院部、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不得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存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金融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条 收入的分配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安排各项支出,应当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跟踪问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各项支出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按审定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经费审批按照学校经费使用和审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年预算安排的经费需当年形成支出,一般不得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需继续使用,应当重新进行申请,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学生奖助学金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等。

2.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支出、学科专业建设支出、师资队伍建设支出、纸质及电子图书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维修改造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支出应当遵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归口管理。上级部门安排的项目以及学校重点安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支出范围、标准和完成时间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安排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部门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现金、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对未达帐项要及时清理,保证账实相符。对于小额零星支出,尽量避免现金支出,充分发挥公务卡在公用支出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暂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收及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需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存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负债管理,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学校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建立债务预警和偿还机制,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及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

  

第八章  财务清算及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二级独立核算部门发生划转撤并时,要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审计、财政、教育、物价、税务等)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监督和上级部门委派的社会审计机构按规定进行的社会监督,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教代会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并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档案室,保存保管一年的会计档案,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将上一年会计档案移交到学校档案馆进行归档,学校档案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部门,按照企业运作独立核算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财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院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院部、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追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凡与本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