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9)48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教师实践技能培养,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构建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够满足学校发展需要的具有双能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黄山学院“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培养目标
坚持“全面培训,重点培养,学以致用,确保实效”的原则。通过分批次、按计划、逐步实施,将广大教师派往生产和社会一线,进行实践锻炼和培养培训,培养一批既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强的教育教学技能,胜任教学工作,又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的“双能型”教师。
二、培养范围和对象
培养的范围为应用型较强的学科专业的教师,主要包括新闻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贸易、旅游管理、烹饪与营养教育、人力资源管理、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制药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技术、环境科学、园林、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应用心理学、社会体育、艺术设计、动画等专业的教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暂不做具体要求,但也应注重对自身应用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积极参加和配合学校与院系开展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
(一)50岁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近5年内,有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不含各类学校)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
(三)在经市科协和市社联批准成立的协会或学会中担任秘书长或副理事长(副会长)以上职务的教师。
三、培养途径和措施
(一)学校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任教每5学年中必须有5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实践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的教师原则上要安排到专业对口的岗位上,主要途径和方式包括:
1、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
2、参加企业生产过程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参与科研或技术革新等活动;
3、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较长时间的社会与专业活动;
4、深入实际开展实质性的社会调查研究活动,并取得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调研成果;
5、专业教师社会实践锻炼可与指导学生认知实习和毕业实习相结合,带领学生跟班实习的时间可列入社会实践时间合并计算;
6、其它有利于教师应用实践教学能力提高的相应岗位和活动。
(二)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级各类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培训考试,鼓励和要求专业教师取得教师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证等。
(三)学校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与合作单位签定培养协议,建立长期产学研和师资培养等合作关系。
(四)通过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工程实践、技术开发、产品研发,提高教师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
(五)建立兼职教师队伍。积极引进和聘请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来校任兼职教师,促进教师向“双能型”转化。
四、管理和考核
(一)各院系应结合学科及专业特点积极筹建相对稳定的教师实践基地,并与基地签定培养协议,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每个应用型本科专业原则上至少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
(二)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各院系结合教学安排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实践基地参加社会实践。拟参加实践的教师填写《黄山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申报表》,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三)实践期满须填写《黄山学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考核鉴定表》。此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四)学校成立考核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和相关院系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对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实践工作情况及实践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当年实践考核不称职者将列入次年的实践计划重修,两次考核不称职则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五、待遇
(一)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期间,享受在校工作待遇(原职务、编制、工资等不变,调资和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并给予一定的差旅补助。对于长期(半年以上)脱产下企业、下基层锻炼的教师,实践期间的基础津贴原则上按在校工作同类人员的100%发放。平时发放70%,待实践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再发放剩余的30%;若考核不合格,则津贴的30%部分不能享受。
(二)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情况下完成实践锻炼的,可采取增加工作量的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三)凡是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按计划参加与本专业相应(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教师,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者后,学校给予报销其考核费用的一半。
(四)对于积极开展实践活动的教师,学校在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评优评先以及进修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成绩突出者,学校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因考核不称职延长实践时间的或重修者,其延长或重修期间不享受校内津贴及相应补助费。对于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实践、技能培训的教师,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