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暂行)
人事制度
黄山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0

校人(200926

 

为多形式、多途径改善并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科与专业建设,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和智力资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承担12门本科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

(二)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学校教学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或实践操作技能,能担任我校相应专业实践、实习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工作。

(三)专任教师严重缺乏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从社会上选聘少量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从事短期教学工作。

二、聘任期限

各类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续聘。

三、聘期待遇

实行课时酬金制。按每课时正高60元、副高45元、中级30元标准核算。如外地人员来我校兼职的,在兼职期间,免费提供暂住房,并提供适量的交通补贴。

四、聘任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每学期开始前书面提出兼职教师聘任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拟聘教学单位在有聘用计划的情况下,广泛了解、认真核实应聘人员基本条件,与应聘人员在工作内容方面达成初步意向,出具书面材料(含拟聘教师基本信息资料)并填写《黄山学院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以聘任单位为主),制定拟聘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纳入聘用协议中。

(四)人事处提出拟聘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与被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书。

 

五、考核管理

(一)学校对兼职教师实行聘约管理,按有关规定与每位应聘者签订聘任(任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二)聘任教学单位须将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列入学期教学计划或实习计划中,建立被聘教师的个人业务档案,负责对兼职教师的的日常考核、管理、服务,每学期末及时填写《黄山学院兼职教师工作情况表》,经教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对兼职教师的考核以聘用协议为标准,以教学单位考核为主,教务、人事部门参与,并以此作为酬金发放的依据。对未完成聘用协议所规定的任务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降低聘任酬金或提前解聘。

(四)学校不再另外承担兼职教师的各类社会保险及其他津补贴。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