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9)19号
为做好我院实验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六)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二、资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实验师资格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实验工作满3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实验工作1年以上,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3年。除博士外,其他人员直接认定实验师,任期内还应至少发表1篇四类以上论文。
(二)其他人员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学历资历
(1)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3年。
(2)获得学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在实验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实验教学及实验工作方面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知识和较丰富的实验工作经验,初步了解本学科专业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写出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2)实验技术熟练,独立开设1门以上实验课程,并独立承担相应实验课教学、野外实习或实验指导工作。
(3)结合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实验教学经历,写出有一定见解的业务工作总结。
3、任现职以来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及科研活动,在实验、实习、教学实践、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四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专题学术研究、实验研究论文或实验室建设研究论文1篇以上。
(2)参加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实验教学教材的编著工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在研制(改进)实验设备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其研制(改进)的实验设备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实用价值(附学校教务、科研部门的证明);或在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为本单位节约资金2万元以上(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证明);或因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改进实验技术方面有较大突破(附学校教务部门证明,并提供非本校同行专家认可材料)。
三、附则
(一)本文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参照教人(2009)1号《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文件执行。
(二)本文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专科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三)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人事处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
(四)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五)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六)本文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七)经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调入我院的实验人员,曾从事高校实验工作的可将原先同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四、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