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人事制度
黄山学院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0

校人(200919

 

根据《高等教育法》、《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六)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二、资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除博士外,其他人员直接认定讲师,任期内还应至少发表1篇四类以上论文或参加1项校级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其他人员申报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学历资历

1)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2)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32005年后毕业到高校工作的本科生原则上应取得硕士学位。

2、教育教学方面

1)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1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

3)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或获得校级教学奖。

4)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实习或工作3个月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和第28条中的一条

1)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以上。

2)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3)参加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5)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6)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7)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8)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三、附则

(一)本文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参照教人〔20091号文件执行。

(二)本文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专科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三)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学校限定教学工作量。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四)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人事处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

(五)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本文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九)本文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是指全校所有专业都必修的、学时统一的课程。

(十)经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调入我院的教师,曾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可将原先同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四、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