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8)21号
教师进修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十五”期间,我校制定实施了《黄山学院教师进修若干规定》、《黄山学院教师进修补充规定》等文件,选送了部分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进修和培养,这些措施对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素质,提升教师队伍学历层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效显著。随着国家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以及我校师资队伍结构的变化,教师进修应适时地由一般的学历培养转向创新能力和知识更新的培养。为进一步提高师资培养效益,适度降低师资培养成本,规范教师进修的选派程序和待遇,结合新的形势,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进修类型
第一条 现阶段,我校主要采取的教师进修形式有:
(一)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包括统招、委培、定向培养);
(二)脱产攻读硕士学位(包括统招、委培、定向培养);
(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包括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如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等);
(四)国内访问学者;
(五)课程进修。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选派原则
第二条 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
第三条 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
第四条 各院系每年选送参加各类进修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院系实有人数的5%,个别特殊专业(以每年引进人才确定的专业为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有志于并明确承诺长期服务于黄山学院、为学校建设发展做贡献。
第六条 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在现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服务期,圆满完成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服务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确因专业学科建设需要,经院系特别推荐,学校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各类进修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现在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被聘担任讲师职务三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进修学校许可,年龄可适当放宽),且近三年在科研方面取得下列成果之一: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含三篇);2、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一部,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3、公开出版高校教材一部,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九条 确因专业发展、课程教学的需要,可安排课程进修,通常情况下应进修两门以上课程。课程进修原则上为一学期。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研究同意后,个人填写《黄山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院系审核并汇总填写《教师进修计划表》。选派单位须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两表一并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一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来年教师进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单位依据计划认真做好教学与进修的统筹协调及衔接工作。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攻读博、硕士学位学习的教师,报考前需到人事处办理报名手续,一经录取应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履行协议签订及其他有关手续。其他类型进修教师持拟进修学校的接收函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院系应加强对进修教师的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管理,与进修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关心了解其进修学习及生活情况,向其通报介绍学校及院系发展情况等。院系每年应对进修教师进行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停止培养。
第十四条 教师进修结束后,进修教师向人事处师资科提供进修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以此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变更进修学校、进修专业与进修方式,不得延长原定的进修时间,不得从事其他活动,否则不予报销进修费,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进修教师的服务期按《黄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的暂行规定》执行。不回校工作者必须给予学校相应的赔偿,具体参照《黄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的暂行规定》。以上费用付清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其配偶在我校工作的同时调离。
第十七条 到我校工作不满服务期或学校安排的学历、学位进修返校工作不满服务期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在我校工作期间,每人参加各类进修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 列入当年进修计划一年内未办理进修手续者,即视为自动放弃,需至少间隔一年方可再次推荐进修。
第六章 待遇及进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由学校选派学习进修的人员,凡考核合格者,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住房、职务晋升和聘任均享受与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对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回校工作的教师,学校给予如下待遇:
(一)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1、委培、定向:学校支付各项培养费用总计30000元(分三年支付)。享受第十九条相关待遇。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配备工作电脑一台(折人民币5000元),科研启动经费文科10000元,理科15000元。
2、统招:原则上自行与学校脱离关系,确属学科、专业需要,学校视情况与其本人签定合同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脱产攻读硕士学位:
1、委培、定向:学校支付各项培养费用总计10000元(分三年支付)。享受第十九条相关待遇。取得硕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文科3000元,理科5000元。
2、统招:原则上自行与学校脱离关系,确属学科、专业需要,学校视情况与其本人签定合同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取得省厅统考结业证书进修补助费为2000元,取得硕士学位的,学院再给予进修补助费8000元。学校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文科3000元,理科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国内访问学者享受第十九条相关待遇,进修期间住宿费和差旅费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报销,学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在进修期间或进修结束后一年内:
讲师: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以2004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下同)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黄山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下同),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不含在专科学校的论文,在本校学报发表的论文只记为一篇,下同),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一部且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可报销学费的90%。2、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公开出版专著、教材一部,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可以报销学费的60%。3、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费用自理。
副教授: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一部,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可报销学费的90%。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或公开出版专著教材一部且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可以报销学费的60%。3、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进修各门课程均应取得良好以上成绩(以进修学校提供的证明为准)学校报销学费的 90%,住宿费和差旅费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报销;达不到良好成绩,全部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进修学习费用的报销由人事处、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各类进修费用原则上由本人先行垫付,确因家庭困难的,学校借支50%的学费,其余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待学习全部结束后,凭学位(结业)证书根据不同标准一次核算,多退少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外出进修的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近;若在教学系担任教学任务的,可以作为教师进修,进修内容可与本人所从事的教学工作相同或相近,在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列入教学系的进修计划,且不占该教学系的进修指标。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的进修待遇以及返校服务年限、所取得进修证书的管理,比照教师执行。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外出进修审批程序:报考者系处级干部,经组织部初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报考者系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所在部门审核,经组织部和人事处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