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
黄山学院非专职教师兼课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0
校人(2008)6号
为了加强对非专职教师兼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专业素质,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非专职教师兼课的条件
(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师表。
(二)课程主管教学单位教学急需,且不能在全校范围内调剂合适专职教师。
(三)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经教务处和课程主管教学单位考核,确实具备本课程教学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五)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兼课不影响本职工作。
(六)担任德育课教学任务的原则上应有一定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
二、非专职教师兼课的审批程序
(一)拟兼课人员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副处级以上干部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课程主管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拟请兼课人员的有关材料;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核实认定课程教学需求情况;
(四)教务处签署拟请兼课意见,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
(五)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三、非专职教师兼课教学质量考核要求
兼课的非专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专职教师同时进行,对非专职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分低于80分者,取消其兼课资格。资格一旦被取消,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各层次的学历教育。
五、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