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人(2004)19号
高等学校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关键在于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教师培养工作是我校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工程。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培养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培养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的制定
1、培养规划必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以本科教育为主,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非师范与师范兼顾,立足黄山、服务安徽、辐射全国,教学型、多科性本科校校的办学定位,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既要立足于现在,又要着眼于将来,既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又要全面兼顾统筹安排。
2、培养规划要有明确的培养方向和培养目标,注重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培养规划的年限一般为3~5年。
3、根据培养规划,结合学校当前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
4、各系要按照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结合本系专业设置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教师结构层次的现状,制定近期和长期的培养计划,并根据学校年度培养计划,确定培养推荐对象。
二、培养原则
1、培养工作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脱产为辅、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2、在培养计划的安排落实上要体现“三优先”原则,即重点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需要的人才优先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优先培养;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优先培养。
3、培养对象以青年教师为主,要及时选拔、重点培养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教学、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4、培养工作要讲究效益,力争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培养出较多的教学、学术骨干。
三、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校纪校规。
2、专业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在我校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实践,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未出现教学事故。
3、身体健康,能完成培养期的学习任务。
四、培养途径及要求
1、新补充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以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对见习期的青年教师实行教学导师制,对其要进行教学实践环节的在岗培训,使他们熟悉教学过程和教学的各个环节,过好教学关。教师一般经过教学岗位培训(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主讲工作,并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2、凡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和本规程第三条规定者,可按计划通过“在职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等多种形式安排进修学习。进修形式分为不脱产、部分脱产和脱产三种形式。
3、凡具有高级职务或硕士学位的教师,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国内高级访问学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等形式安排进修。
4、骨干教师进修班、专题研讨班、短期讲习班的培养对象一般是经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培训且履行两年以上讲师职责,或履行五年以上讲师职责的青年教师。高级研讨班培养对象应具有高级职务的中青年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为主。国内访问学者一般应是副教授,也可根据需要选送作为学术骨干和学术梯队培养的优秀讲师。
5、对中青年骨干教师,应着力支持他们攻读高一层次学历,以增强其后劲;对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应积极支持他们进行高层次教研和科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选派出国进修培训等,以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水平,增强其在学术界的影响和知名度。
6、确因专业发展、课程教学的需要,可安排单科进修。对要求调进学校的教师,应是在某一方面有特殊专长且学校急需专业的教师,调入后三年内不安排进修。
7、各类进修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在岗位的专业对口或相近,否则不予批准。进修人员也不得因所学专业不对口而要求调动工作。
五、培养期间的考核与管理
1、培养期间教师要加强对专业知识和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拓宽专业知识面,了解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信息,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提高运用外语及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
2、外出进修教师要严格遵守进修校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类活动,努力完成培养任务,并定期(学年末)书面向系、教研室和教师培养主管部门汇报培养情况。
3、培养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对教师进行考核和鉴定。教师外出进修期间的考核主要委托接受校校进行;教师培养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4、教师在培养期间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减免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量。
5、教师在培养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不得无故中断。确有需要调整或因故不能坚持进修的,须经所在系主任核准,并报人事处审批,方可办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或培养期间成绩不合格的,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应终止培养,并取消以后一切培养资格。
6、对于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应定期考核,切实落实培养目标。
六、培养的审批
1、凡需要培养的教师,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研室推荐,系务会审查,人事处核准。
对“国内高级访问学者”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须经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分管校长批准,由人事处实施。
2、对已安排外出进修一学年、回校工作不满三年或外出进修三个学期及以上、回校工作不满五年的教师,一般不再安排进修。
3、培养教师学成回校后必须有一定的服务期。一般进修人员,服务期不低于3年。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服务期限不低于五年;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服务期限不低于八年。教师接受培训前必须与学校签订规定的培养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人事处、财务处各执一份,教师本人留存一份。
七、培养经费的管理及其它
1、凡经学校批准培养的非学历教育(包括单科进修、访问学者,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的教师,学费由学校支付。凡经学校批准培养的学历教育(含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其培养费用由其个人和学校共同承担。
2、教师的进修培训费用,原则上由本人先行垫付,待学习结束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办理报销手续。
3、被培养教师入学学习期间和学成结业时的往返路费,按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报销(每学期限报一次)。
4、教师在培养期间用于购买教材、讲义和学习用具等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5、报考各类进修的教师,考试费用自理,差旅费先由本人支付,录取后方可报销,不录取不报销。
6、以上各项培养费用须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7、各类脱产进修均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8、经批准选派参加进修培养的教师,其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依照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规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