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1)24号
为规范人事代理聘用制管理,理顺劳动关系,逐步建立现代高校人事管理机制,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家与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用原则
(一)坚持“严格控制、按需设岗、平等自愿、契约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品学兼优、身心健康、胜任岗位”的考核与选聘原则;
(三)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
二、聘用范围
(一)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聘用的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第一学历为本科);
(二)不能正式批准入编的新进紧缺专业教授(其他系列正高)、新进紧缺专业博士家属,家属须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经学校研究批准的其他人员。
三、聘用与管理
(一)计划选聘
紧缺专业教师和特殊专业教辅人事代理人员的选聘计划统一纳入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按黄山学院年度人才引进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计划申报、审批、考核、聘用。
不能正式批准入编的新进紧缺专业教授(其他系列正高)、新进紧缺专业博士家属等人事代理人员经学校研究决定是否予以人事代理聘用,如代理人员家属调离学校,代理人员同时调离。
(二)聘用方式
人事代理聘用属聘用合同制,不占学校事业编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黄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放、管理,黄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约定内容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聘期管理
1、签订聘约: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合同制管理,首次签约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聘任期满后,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及岗位需要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续聘期限为三年。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通知本人,在一个月内到人事处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解聘、辞聘的人员,本人在一个月内办理好离校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 聘期考核:人事代理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一般在聘任期满的前两个月内,代理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续聘申请,由各用人单位组织,主要围绕本人工作表现、专业技能及服务态度等方面。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及聘期考核结果是用人单位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岗位需要情况下可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续聘。
3、在聘期内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聘、辞聘:
①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②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③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⑤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⑦ 违反或不履行聘约,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时完成任务的;
⑧ 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⑨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学校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凡有上述情形的人员,用人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决定执行。
4、人事争议处理:聘期内如发生人事争议,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可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按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及仲裁。
5、违约责任: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约,聘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协议条款、聘用期限。如有协议中明确界定的违约行为出现,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参照学校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被聘人员对用人单位或学校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另行赔偿。
四、聘用待遇
(一)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等经费由学校自筹。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该文件下发以前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
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津贴、职称评聘、晋职晋级、进修深造及相关福利标准参照学校在编在岗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人事关系由学校统一到黄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人事代理人员转入在编人员序列按省教育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2、该文件下发后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不再予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人事关系由本人到黄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行代理。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与年终奖金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月基本工资标准:
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院系秘书等岗位人员:2000元/月;
本科学历人员、实验员等岗位人员:1600元/月;
专科学历人员、其他符合人事代理条件的人员:1300元/月。
如黄山市屯溪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上述人员基本工资则相应调整,具体月增资标准为:黄山市屯溪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净增额*1.1。
年终奖金标准:
年度考核情况 | 年终奖金标准(元/年) |
优秀 | 2400 |
合格 | 1800 |
不合格 | 0 |
3、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徽省、黄山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
4、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其党、团、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五、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学校聘请的编外劳动用工人员。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