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7)44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劳动合同法》,转变用工观念,规范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采取多种用工形式。实行劳务派遣和自主招聘相结合的招聘方式。
(二)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调控。校行政事业费支付工资的劳动用工,由学校统一下达用工计划指标,各用工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聘使用劳动用工。经费自理部门招聘使用劳动用工,应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按本规定的原则自主聘用,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三)实行劳动用工聘用合同制度。其中,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签定《定向劳务派遣合同》,同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协议书》。不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
(四)用工单位录用时实行“三优先”原则。
1、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
2、有残疾证且能够胜任一定岗位的人员优先;
3、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家属优先。
(五)实行“回避”制度,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得安排本人直系亲属在本人所领导的单位(部门)内工作。
二、招聘程序
(一)组织招聘
本校各岗位聘用劳动用工一律采取公开招聘形式,由用工部门提出具体的招聘条件。招聘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用工部门参加、校监察审计处监督进行。
1、由校行政事业费支付经费的劳动用工岗位,用工部门可在学校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招聘劳动用工。
2、经费自理部门招聘劳动用工,应在用工指标计划内,遵循公开招聘、自主聘用的原则,以用工部门为主招聘劳动用工。
(二)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办理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及劳务中介机构介绍信;
2、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除少数工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男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女工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工作负责,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并符合岗位招聘条件。
经考核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受聘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时用工单位与受聘人双方签订《上岗合同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被聘用的劳动用工在受聘前须填写《劳动用工简明登记表》,校人事处备案。
三、日常管理
(一)各用工部门负责对劳动用工进行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安全生产教育,对劳动用工的工作态度和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其工资、保险等待遇的依据。
(二)劳动用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用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四、工资、保险待遇
(一)学校行政事业费支付的劳动用工工资标准由学校核定,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经费自理的劳动用工工资标准由用工部门自主确定。月工资标准亦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用工的工资、保险等待遇的标准及支付办法均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劳动用工工资由用人部门造表、人事处审核,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五、若干规定
(一)各部门必须依法用工。凡未经学校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劳动用工,财务部门拒付工资;对经费自理的部门,视情节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劳动用工因本人原因给用工部门或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加强劳动用工的计划性。合理控制劳动用工工资总额,今后凡增加劳动用工,须由用工部门提出方案,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确定。
(四)各部门劳动用工计划确定后,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六、有关劳动用工聘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黄山学院使用劳动用工计划审批表
部 门 | | 学校核定指标数 | | 已用指标数 | | |
使用工 种情况 | 特种技术工: 名 一般技术工: 名 普工: 名 | 超计划 原 因 | | |||
申报理由及部门意见 | | |||||
校领导意见 | | |||||
审批部门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