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处级干部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
干部管理
黄山学院处级干部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0

校党组(201017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对新提任处级干部加强试用期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及《黄山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提任的处级干部。科级干部的试用期考核可比照执行。

第二条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算起。

第三条  处级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

第四条  处级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着重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以及试用期内学校中心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试用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试用期满后,试用期干部要及时填写《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并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公开述职,接受教职工评议。

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试用期间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任务、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2、民主测评和评议:由党委组织部牵头,采用无记名方式,按照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级,对试用任职干部的述职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

民主测评院系干部,原则上由院系全体教职工参加。

民主测评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干部,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

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所在部门全体人员;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组织考察:由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对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的考察。

4、形成考核结论:党委组织部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形成考核评价结论,提交党委讨论是否任用决定。

第七条  结果运用

1、试用期满,在民主测评和评议中胜任和基本胜任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经考核认定为能够胜任现职岗位的,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组织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

2、试用期满,在民主测评和评议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免去试任职务。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工作。

3、在试用期间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等情况,不适宜继续试用的,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在试用期间,因脱产进修学习等特殊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延长相应的试用期。

第八条  纪律要求

1、全体参加考核人员和被考核人员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真实地反映情况,防止用感情和偏见代替政策,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考核工作组成员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考核工作中要发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挥集体作用。

4、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05年发布的《黄山学院处级干部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