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04)5号
总 则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和教师在教学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将其情况分为五类,依其程度分为两级:一级(严重);二级(一般)。
第一类 上 课
一级:
1、讲课时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
2、教师一学期累计旷教3节以上(含3节)。
3、未经教务部门批准,删减学期课程内容达1/4以上。
4、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二级:
1、未经批准随意请人代课或随意调课。
2、教师一学期累计旷教2节以内(含2节)。
3、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无教案或有明显的不备课现象。
4、一学期因非自然因素上课迟到和提前下课达三次以上。
5、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空堂15分钟以上。
6、整个学期未按教学计划要求布置并批改作业。
7、遗失教学班作业本1/4以上。
8、教师上课过程中接听手机,或虽未接听但由于手机铃声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实验等课程,与课堂教学同等对待。
第二类 考 试
一级:
1、试卷在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教职人员泄漏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2、考试时试卷及其它有关工作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不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学生试卷批改后又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5、教师或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毕业论文、实习教案等,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级:
1、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
2、监考教师失职(擅离岗位、不清理考场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等),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3、考毕收回的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第三类 管 理
一级:
1、违反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二级:
1、审查不严,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堂上课,并在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3、因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通知或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第四类 教材及设备
一级:
1、选择使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的教材。
2、单课教材错购或需报废价值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3、教学仪器设备错购或购置不当,价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二级:
1、非客观因素开课2周后,按种类计仍缺供教材10%以上。
2、因教学系未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教务管理人员未按时预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后无教材上课。
3、单课教材错购或需报废价值在1000―3000元以内。
4、教学仪器设备错购或购置不当,价值在3000―10000元以内。
第五类 教学保障
一级:
1、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2、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使上课或实验中断,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
二级:
1、已到上课及考试时间,教室未及时开门。
2、水、电、黑板、桌椅等教学设施的修缮未进行或未完成,影响正常上课或上课效果。
3、由于教具和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者供应失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处 理
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以相应处分。
因一级教学事故受到处分的主要责任人,本年度取消年终奖且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其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因二级教学事故受到处分的主要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凡对本部门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应以渎职行为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人责任。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2、教务处应对教学事故及时查实并作出初步认定,同时写出教学事故报告,报分管院长。
3、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通报,经该委员会研究,最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4、处理结果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向全校通报,并以学校名义行文。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