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和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基本任务与原则
第二条 系级教学督导组的基本任务是:在学校和院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系级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的整体提高,重视寓育人于教学工作之中;
2、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以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关于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3、对教学情况的了解与掌握力求客观、全面、深入,对教学和对教师的评价力求准确、公正、公平;
4、督导工作要以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改进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院长(主任)分管院系教学督导工作。系级教学督导由院系聘任,设组长一名(院长、主任),副组长一名(分管院长、分管主任);成员3-5名,一般由教研室主任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系级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是协助所在院系对教学质量及相关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比、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1、在院系青年教师讲课竞赛活动中,协助考评、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成长;协助对新教师上课进行岗前指导、考核。
2、对本院系专业各教学环节和所开课程随机听课、检查评估;对新开课程指导考评;协助调查核实学生、教师、领导反馈的有关教学质量问题。
3、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成果评选等。
4、检查教学秩序、检查教学计划等执行情况,为改进教学管理提出建议。
5、督导组每学期初制订工作计划、落实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提交教务处。
6、负责本院系教师年度教学考核工作(领导评教、同行评教、督导评教)。
第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