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07)55号
开展常规教学检查,是加强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疏通教学信息反馈渠道,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教学检查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本校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务处和各院(部)系按照教学计划和学期运行表(校历)安排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条 教学检查一般分为“期初”、“期中”和“期末”三个阶段,各阶段各有侧重。
第三条 教学检查的方式有巡查、听课、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对教师教案和学生作业的随机抽查以及学生网络评教等。
第四条 期初教学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新学期教学工作准备、教学保障以及第一周教师上课和学生到课情况。
第五条 期中教学检查主要是全面了解教学过程中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实验、辅导及作业批改等的情况;重点了解教研室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进行课程建设方面的情况以及检查师生在教学过程中讲用语用字的规范情况。
第六条 期末教学检查安排在结束课程后的复习考试阶段。结合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开展教学评议,由同行和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质量评估。期末教学检查的另一重点是对期末复习考试工作的管理与巡查,主要检查教考分离工作和考风、考纪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教学检查工作要有详细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名,应及时总结、填表(“学期初教学检查登记表”、“期中教学检查登记表”、“期末考试情况登记表”等)。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的简报或通报,教务处和院系每学期至少分期初、期中和期末发三次简报或通报。
第八条 教学检查中如发现教师有教学事故或学生有考试作弊等情况,要及时反馈到有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收到情况反馈后,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时做出处理。
第九条 阶段教学检查结束之后,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进行专题总结。
第十条 常规教学检查必须与其它质量监控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运用多种监控手段,努力提高教学检查的效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