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2)4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黄山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的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评价了解学校实验教学总体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分为学校组织的质量评价和院部组织的质量评价。学校组织的质量评价和院部组织的质量评价构成学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第四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对象是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实验课程、课程实验。
第五条 学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院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全面或抽查方式,通过实验课堂听课、观摩实验过程、审阅实验记录及实验报告、查阅实验课程资料等方式对实验教学进行质量评价。
第七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主要从实验教学文件、实验准备、教师实验指导、学生实验操作、实验报告等环节进行质量评价。
第八条 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评价专家、任课教师以及部分部门负责人组成评价小组,深入课堂对实验课程和有关资料进行评价,并对所评价实验课程做出初步评价结论。
第九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对评价小组评价结论进行汇总,根据评价结论形成实验教学质量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报学校主管校长,同时反馈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部。
第十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验教学分析报告提出的问题,按照学校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提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整改意见,并采取具体落实措施。
第十一条 院部根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要求,针对本部门在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并及时反馈给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院部要根据学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学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结合院部实验课程具体情况,组织教师和督导人员开展本部门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