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2)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是在学校办学思想指导下,根据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由教学质量标准、程序、过程、资源和组织机构等构成,用以保证并提升教学质量的管理体系。
第二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指导性文件是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文件。
第三条 本纲要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构架,是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本纲要由五个子系统组成:教学质量目标系统、教学资源管理系统、教学过程管理系统、教学质量监测分析和改进系统、管理职责系统。
第二章 教学质量目标系统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目标系统包括以下项目: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质量目标、专业设置。
第五条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项目包括:学校定位与规划、教育思想观念、教学中心地位。
总体要求:明确学校定位、教育思想观念及教学中心地位,学校发展规划体现学校定位,相应措施保证实现学校定位。项目责任人和执行人是校长,负责明确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制定学校规划及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相应的“人、财、物”资源的投入。
第六条 质量目标项目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总体要求: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及学校定位,明确指导思想,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体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项目责任人是校长,项目执行人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校长负责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相关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组织下按照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负责制(修)订人才培养目标。各学院根据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制(修)订各专业的培养目标。
第七条 专业设置项目包括:学校专业设置规划、专业结构调整、新专业申报。
总体要求:专业设置符合社会需求和学校定位,专业布局与结构合理,形成若干有一定影响的优势专业。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教务处和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负责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审阅教务处提出的专业结构调整意见。教务处负责开展对学校专业结构的调研工作,提出专业结构调整意见;组织开展新增专业的论证、审批和申报工作。各学院负责进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调研,开展新增专业的论证和申报工作;做好专业结构调整工作。
第三章 教学资源管理系统
第八条 教学资源管理系统包括以下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经费管理、设施管理、基本建设管理、信息资源管理、教学学术资源管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总体要求: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合理,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发展趋势好;师德师风和专业素质良好,保证教学质量;教学管理队伍稳定、素质高、服务意识强。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人事处、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人事处负责制定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规划,实施全校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宏观调控,为各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服务;负责教师职称晋升及定编定岗工作。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教师培训、培养,促进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成长;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师资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划,做好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经费管理项目包括:经费的预算、使用、管理。
总体要求:确保生均教学经费的投入达到教育部要求并逐年增长;确保教学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教学经费使用合理、有效、公开、透明。
项目责任人是校长,项目执行人是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财务处负责制定并落实教学经费使用制度;做好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工作;公布每年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生均教学经费增长情况;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每年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教学经费的预算,做好教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交年度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表。
第十一条 设施管理项目包括:校舍状况、运动场及体育设施。
总体要求:确保各类教学设施及场地能满足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体育教学的需要并维持正常运转,生均座位数量和场地面积达到教育部要求。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资产与后勤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资产与基建处、后勤保障处、教务处、基础部公体部及各教学单位。资产与基建处、后勤保障处负责建设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校舍及场馆等教学设施,并每年统计并公布其利用率,负责校舍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证教学需要。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设施的使用计划,制定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分析教室、实验室、实训室、计算机机房以及运动场和体育设施等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基础部公体部负责制定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参与日常维护且措施得力,保证体育教学过程中训练场地和设施正常运行。各教学单位负责保证实验室设施、计算机机房、语音室等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项目包括:专业建设管理、课程建设管理、教材建设管理、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管理。
(一)专业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专业建设目标明确、规划合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专业定位合理、建设规范、特色鲜明;理论课程体系设置和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需要;逐步形成省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优势专业。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制定专业建设标准,负责专业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同时对教学单位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各教学单位负责制定各专业建设规划,对照标准进行专业建设。
(二)课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课程建设思路清晰、计划具体、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有各类课程建设评价标准;课程评价工作体系完整、合理;课程教学大纲符合人才培养规格要求;有一定数量的省级精品课程。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制定课程建设规范并加以实施,对课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各教学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开展各类课程建设工作并实施有效管理。
(三)教材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教材建设规划合理;教材评价制度严格;自编教材质量高;教材选用符合大纲要求,整体水平高;教材供应满足教学需要。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加以实施,制定教材预定计划,做好征订、供应等教材管理工作;组织教材编写;统计并评价教材选用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实践基地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管理规范,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成效,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实践基地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加以实施;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开展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各教学单位负责制定专业实践基地建设计划及相应措施;具体实施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
(五)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实验室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管理规范;仪器设备运行与维护正常,利用率高;管理机制先进,并形成一定数量的省级实验示范中心。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年度总结报告。各教学单位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资源管理项目包括: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网络资源建设。
总体要求: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设、校园网络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生均图书达到教学评估要求;文献信息资源和教学资料库利用率高;教学应用软件系统配置到位。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图书馆、网管中心和各教学单位。图书馆负责制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管理;网管中心负责制定网络资源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管理与维护;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文献信息资源和网络资源的宣传、使用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学术资源管理项目包括: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术资源管理。总体要求是: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显著,对教学形成良好的支撑作用;科研工作、科研平台和科研成果对教学改革及教学质量起到促进作用。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科研处和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研究与改革建设规划与管理办法,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工作。科研处负责建立学术资源管理和利用制度;制定学术资源管理和利用规划,并保障科研成果和科研平台为教学的有效利用。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开展教学改革工作,有效利用教改成果、学术资源,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教学过程管理系统包括以下项目:培养方案管理、招生工作、培养过程、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管理项目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执行。
总体要求:培养方案符合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管理规范,执行严格。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培养方案的总体设计,提出制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制定与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办法。各教学单位负责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项目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录取、生源质量分析。
总体要求:招生计划符合学校实际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招生宣传效果好,招生程序规范,生源质量好。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学工处(招生办)、教务处、纪监审处和各学院。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办)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负责做好学校的招生宣传、录取、生源质量分析工作。各学院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生源质量分析工作。纪监审办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培养过程项目包括:常规教学管理、课堂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学风建设、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体育锻炼、就业指导。
(一)常规教学管理的总体要求:常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信息化程度高;教学运行系统正常,教学秩序良好。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常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常规教学工作的组织、运行管理;负责学籍管理、考试管理等。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本单位的常规教学管理工作。
(二)课堂教学管理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创建积极的课堂学习气氛;实施有效的教学措施促进课堂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学生满意。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的制定与落实;组织开展课堂教学质量督促检查、评价分析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单位日常课堂教学质量管理、检查和督促改进工作。
(三)实践教学管理的总体要求:实践教学体系设计科学,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实践教学环节管理规范、严格;实验开出率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实验室开放度高;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范,质量高。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制定各实践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实践教学管理。各教学单位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和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学风建设的总体要求:有清晰的工作思路,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得力的管理队伍,有浓厚的学习氛围;学生上课出勤率高,作业完成率高,考试合格率高,学位授予率高;考纪考风良好。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学生工作处和各教学单位。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风建设规划或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学风建设专题活动,定期开展学风建设情况检查,及时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学风建设规划或行动计划,开展学风建设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杜绝考试作弊;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学生成才。
(五)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的总体要求: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丰富活跃,形式多样,学生参与面广;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措施落实到位,活动效果好,影响大,有一定数量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学生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团委、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团委负责制定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计划;建立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基地;组织开展各类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建立和完善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的考评和奖励机制;负责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的统计、资料收集和成果通报等。教务处负责制定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实施办法和各类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并做好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六)体育锻炼的总体要求:体育活动内容丰富,能满足不同类型学生锻炼需求;学生达到运动参与目标、体质健康目标、运动技能目标和心理健康目标。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体育学院和各学院。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选课、进行学生体育成绩管理。体育学院负责制定学生体育锻炼计划;组织体育课堂教学;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及运动训练;实施体育考核、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各学院负责根据学校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
(七)就业指导的总体要求:就业指导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就业率高。项目责任人是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学工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职业生涯规划活动;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各学院负责根据学校计划和要求实施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创业指导教育;建设就业基地,开拓就业市场;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
第十九条 教学档案管理项目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档案的收集、保管、鉴定、利用和统计。总体要求:归档及时,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管理手段先进,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项目责任人是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负责指导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和教学档案归档工作。各教学单位做好本单位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教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及时准确地提供教学档案,为教学工作、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服务。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测、分析和改进系统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监测、分析和改进系统包括以下项目:教学质量监测、教学质量分析、教学质量改进。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测项目包括: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定期监督分为教学评估和管理评审。
(一)日常监督主要包括:常规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和公众监督。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系统,对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中所执行项目监督适时、反馈及时、改进有效,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教学管理。
项目责任人是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项目执行人是教务处、校教学督导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教务处负责对各种监督、反馈信息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内部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提出相应建议,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教学质量保证项目的情况实行适时监督,及时解决发现问题;对各种监督、反馈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并改进。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利用学校开通各种渠道进行公众监督。
(二)教学评估主要包括: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业评估和专项评估等。
总体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明确的评估程序,定期组织教学评估,评定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
项目责任人是校长,项目执行人是校评估办。评估办负责制定各项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定期开展校内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等工作。
(三)管理评审主要包括: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评审、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的管理评审。
总体要求:有科学、明确的评审流程、职责和工作要求,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确保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实现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可持续改进。项目责任人是校长,项目执行人是评估办。评估办负责制定管理评审流程、职责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管理评审。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分析项目包括:人才培养质量分析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分析。
总体要求:数据收集及时,信息处理科学,分析清晰,评价客观,及时反馈,建议有效,为改进教学质量和进行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项目责任人是校长,项目执行人是评估办、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质管办负责通过日常监督、教学评估、管理评审和专题调查等活动的实施收集有关数据,通过数据处理,对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过程的有效性改进和资源需求作出分析,提供有关学生及社会满意程度、与教学服务要求的符合性、教学服务过程及服务质量的发展趋势等信息,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建议和决策参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教学质量保证项目情况、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交年度质量管理分析报告;组织各类专项调查,形成人才培养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改进项目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
总体要求:始终以学生及社会的要求和满意度作为持续改进的重要因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项目责任人是校长,项目执行人是评估办、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针对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的措施,及时纠正,做好记录。评估中心负责收集和汇总各部门、单位制定的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并予以监督落实;根据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对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提出改进意见,实现持续改进。
第六章 管理职责系统
第二十四条 管理职责系统包括以下项目:机构、职责、权限和沟通。
第二十五条 管理职责系统的总体要求:有适合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所要求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相互关系清晰,沟通及时有效,体系运行好,效率高。
第二十六条 管理职责系统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人是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助校长明确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组织开展各组织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校教学委员会。其成员由校长、分管教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人士等组成。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制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监督各个工作机构执行教学质量标准的情况和监控单位实行监控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管理机构是校评估办。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负责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组织各项教学评估和管理评审;统计、分析各工作机构提交的有关数据和报告等;完成校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保证的工作机构是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教务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各教学单位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主体;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也是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相应的质量子目标及其质量标准;制定实现质量子目标和达到质量标准的计划;并具体实施;根据监控系统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纲要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相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纲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纲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纲要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