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3)08号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试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综合能力与整体效益,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规模效益,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实验中心,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建设。
三、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 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实验室。
2. 每个专业可设置若干个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
3.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4. 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
5. 全校可由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四、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1、教学实验室必须由饱满的实验工作量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并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完善的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按照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及现有条件,制定出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内容等各项具体措施。
2、应具备能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基本用房(①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面积≥
3、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技术队伍,一般不少于3人,并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科研实验室人员配备应由学科带头人或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负责,配以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研究人员,组成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的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
4、各级各类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年度实验经费保障或其他专项拨款来源。
5、应具备规范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五、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的申报与审批
1. 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系(部)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和详细经费预算,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审核,报学校批准。筹建结束,由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院人事处备案,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实验室建制。
2. 科研实验室新建,由系(部)申请,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会同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共同审核,报学校批准筹建,验收合格,由学校发文确认。
3. 按照高校实验室工作新规程,各级各类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均由系(部)推荐,主管部门考察,报学校聘任或任命,院人事处备案。学校、系(部)一级以上基础课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主任要由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4. 因实验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合并实验室,由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或科研处及实验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销、合并实验室,由实验室主管部门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房屋及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调整。所属人员由实验室主管部门与教务、科研、人事等有关单位会商提出调配意见。
5.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长期不能履行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应由主管单位或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政论,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报学校审核批准发文确定。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