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实践教学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获取感性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实践能力为基本目的的各种教学形式的统称。实践教学通常包括课内实验(实践)和集中实践[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环节。
第三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实践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由分管院领导全面负责。凡涉及实践教学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制订、完善有关实践教学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协调和处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总结交流经验,管理和协调实践教学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学院(部)在教务处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制订相关规章制度,按质按量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等。二级教学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实践教学以及所属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实践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本要求
第七条 实践教学体系。二级教学学院(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合理构建实践教学新体系。做到实践教学体系和内容的相对独立、可行、先进、科学和整体优化,实践教学比例(按学分计)文科类专业不低于25%,理工农科类专业不低于30%(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不低于25%)。在此基础上编写实践各环节教学大纲并配备相应指导书。对实验(或实践)项目的设计要充分讨论,并考虑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审核性评估、专业评估和实验室评估的要求,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实践教学的具体形式及安排要根据专业性质、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区别对待。
第八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份。要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分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注重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不断改进实验方法和手段,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项目。要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习实训。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使学生通过实习,了解社会,接触实际,获取生产管理的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条 课程设计。是对学生进行课程综合知识、技能的训练,对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有重要作用。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结合工作及生产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训练,加强和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毕业论文(设计)及今后从事专业工作打下基础。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综合应用所学专业知识的重要方式。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具有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认识社会、了解国情的重要形式,要结合专业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到城乡或企业进行社会实践,并保证质量和效果。社会实践可在寒暑假期间,结合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亦可独立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学生进行相应培训,从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并增强高校的市场竞争力,实现高等教育与社会就业的紧密衔接。要树立职业教育的新观念,从观念上做到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同时注重建设双师型队伍,构建职业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促成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合理衔接。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资源。积极开发实践教学资源,如实践教学指导书、实践教学指导音像教材等,特别要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开发实验课件,构建网上模拟实验室,通过网络对实践教学进行指导。
第四章 实践教学保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包括实习实训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优先保证本科实验教学的需要,兼顾科学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励实验技术开发和实验教学创新,加大实验室对师生开放的力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实验开出率。
第十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由学校有关部门或系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途径与方式,使政府、行业和企业能够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要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采取引进和培养相结合,逐步使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达到思想素质好、知识面宽、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要求。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按照“三个单列”的原则:专职实验教学人员的引进计划单列;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指标实行单列;对实验教学教改课题实行单列。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经费。是贯彻教学大纲规定,保障教学实践环节运行的重要经费支出。学校逐年增加对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统筹规划,使用时要事先拟定用款计划,精心安排、统筹兼顾,提高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实践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践教学计划执行认真,实践教学秩序稳定,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齐全且执行良好。
第二十条 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订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各实践教学环节,各系(院)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践计划,确定指导教师,明确目标、内容、地点、时间、进度、工作态度、安全要求、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和使用的资料、工具、材料、设备、场所等。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计划的各个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实行考勤和考核。对于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改革考核手段和方式,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制度执行力度,坚持有章必依,有规必循,严格执行。教务处定期组织检查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开出率与仪器设备完好率: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检查实验员对实验器材的准备、维护等情况。检查指导教师的备课、实验准备、讲解和指导情况。教务处定期组织检查各实践教学环节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实践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 构建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制,加大实践教学评估力度,构建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过程监控的督导体系,将督导工作从督教延伸到督学、督管,切实加强教风、学风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要做好实践教学过程中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加强实践教学档案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实践教学管理要实现数字化、网络化,以提高实践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