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0)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教育工作精神,积极推动大学生参与校外学习、创新和实践,增加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和潜能,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科学素养,培养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为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达到竞赛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竞赛,是指由国家、省部级、地市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的类别分学科竞赛、第二课堂、体育竞赛等。
1.学科竞赛:指各类与学科教学关系紧密的竞赛。如飞思卡尔比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广告艺术大赛等。
2.第二课堂:指旨在丰富学生课外活动的文艺、科技和征文等素质拓展类竞赛。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
3.体育竞赛:指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和单项锦标赛。如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高校篮球锦标赛等。
第四条 竞赛的级别分校级、市(厅)级、省级、国家级竞赛。
1.校级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各类全校性竞赛;
2.市(厅)级竞赛,指由市(厅)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各类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3.省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各类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4.国家级竞赛,指由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第五条 各级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竞赛认定时分别降一个档次处理。
第六条 学校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动漫设计、外语演讲、职业技能竞赛、“五月鲜花”文艺汇演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等活动。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按照“学校组织,院系承办,目标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黄山学院大学生竞赛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指导工作;竞赛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校体委等部门及各院(部)系负责人任委员;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竞赛项目按照竞赛申请部门及上级竞赛组织机构管理渠道的不同,由不同的职能部门牵头,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竞赛所需经费,与竞赛所在院系共同确定目标任务,发布竞赛通知,配合做好各项竞赛的宣传动员,协助竞赛所在院系落实配套条件。
第九条 院系是大学生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竞赛所在院系负责落实竞赛项目负责人,聘请教练,确定参赛学生名单(包括报名、选拔、培训、参赛等),并报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备案。其他院系负责配合竞赛所在院系完成组织及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全校教师应积极指导大学生竞赛活动,并尽可能接纳学生参加自己的科研课题。
第三章 竞赛立项
第十一条 大学生竞赛活动立项采取学校宏观规划,院系申请,职能部门审查,竞赛委员会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具体立项程序如下:
1.院系可根据学校宏观规划提出竞赛项目,也须承担学校下达的竞赛项目任务。
2.院系向职能部门(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等,根据竞赛项目来源确定)提交《黄山学院大学生竞赛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
3.由职能部门对院系的申请材料(含专项经费申请)进行初审,并与院系沟通后提出意见。
4.由竞赛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立项审定。
5.由职能部门设立专项经费,院系组织开展竞赛。
6.竞赛项目完成后,组织竞赛的部门提交竞赛全部材料,包括总结报告等报竞赛办公室。
第四章 竞赛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竞赛专项经费,用于竞赛开支等。
第十四条 各院(部)系于每年12月份对下一年度竞赛项目及所需经费做初步预算,并向竞赛委员会提交详细的竞赛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竞赛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多方面筹措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等),但必须报竞赛委员会同意。
第五章 竞赛结果的认定
第十八条 每项竞赛结束、获奖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向竞赛办公室上报获奖情况,提供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原件同时带来查验)。
第十九条 获奖级别的认定,以活动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所得荣誉(教学效果),可作为其晋职、晋级时的资格条件,教学效果的具体分类标准参照(教人〔2009〕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表8教学效果分类表”。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分,具体按照《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与管理细则》及各院(部)系制定的系定综合素质学分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给予校级及以上竞赛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对于在省部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黄山学院大学生竞赛奖励标准
获 奖 级 别 | 每项(元) | 备注 |
国家特、一等奖(或第1名) | 5000 | 省级项目最高等级设为一等奖的,按特等奖奖励,其余依次类推。 |
国家二等奖(或第2、3名) | 2000 | |
国家三等奖(或4、5、6名)、省特等奖、赛区特等奖(或第1名) | 1000 | |
省一等奖、赛区一等奖(或第2、3名) | 800 | |
省二等奖、赛区二等奖(或4、5、6名) | 400 | |
省三等奖、赛区三等奖 | 200 |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未列出的项目,由竞赛委员会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奖项,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团体奖由指导教师分配给学生,由个人成绩综合后授予的团体奖不再重复奖励。对于已经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物质奖励的学生,学校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赛作品获得专利的,对于每项专利,属于发明专利的,学校奖励专利获得者1000元;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学校奖励专利获得者500元;属于外观专利的,学校奖励专利获得者200元;上述专利必须以获得专利证书为准,奖励费用从大学生竞赛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凡被选入参赛队的本科生,在培训及参赛过程中,所耽误的课程设计、实习、上机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学生所参加项目类型与实践课程类型相同,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可给予及格以上成绩;项目与实践课程类型不同者竞赛结束后随下一年级补修;竞赛与其它必修课程及考试冲突时,可请假和申请缓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参与市(厅)级及以上竞赛团队指导培训的教师工作量给予认定,开班上课的,教师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纳入教师所在院系的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未开班上课的,指导教师工作量分为赛前培训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赛前培训工作量=培训总人数系数×竞赛级别系数×天数×1学时
培训总人数N(单位:人) | N≤15 | N>15 |
培训系数 | 1 | 1.5 |
竞赛级别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竞赛级别系数 | 0.8 | 1 | 1.2 |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指导单个学生(非团体)参加市(厅)级及以上竞赛获得荣誉及指导学生获得专利的教师,按照学生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不另外计算工作量;若为两人及以上教师团队共同指导,学校奖励给教师团队,具体数额由团队负责人协商发放。对于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物质奖励的指导教师,学校不再重复奖励。以上奖金所得税均由获奖者缴纳。
第二十八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活动获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在学校教改项目立项、教学优秀奖评选时优先考虑;同时,在学校职称评审时,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