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实践教学小学期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实践教学小学期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12)14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开放办学,切实提高学生应用能力和水平,培养真正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安徽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实行实践教学小学期制的批复》(皖教秘高〔201127号)文件精神,学校在实践教学小学期制校内试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目的意义

第一条 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践教学小学期一般安排在每年暑期期间,着眼于培养大学生职业素养、提升实践能力,以专业实习实训、学科竞赛培训、产学研合作和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学习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增设小学期,为学生提供更加弹性的学习空间,有利于发挥其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拓宽知识结构,丰富社会经验,培养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强社会适应性与就业竞争力。

第二条 充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扩大开放办学。实行小学期制,促使理论课与集中实践环节的教学时间安排相对紧凑,各种教育教学资源能够得到最大化利用。同时还可以更多地吸纳国内外的优秀教师、专家学者来校交流或讲学,促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为学校的教学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章  教学内容

第三条 实践教学小学期制教学内容应包含在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之中,各学校、教学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以下实践教学小学期教学内容:

1. 专业实习实训。集中时间开展部分研究型、开放型实验、综合性实验,部分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尤其是整体性、连续性较强的社会实践和产业实践活动。

2. 学科竞赛培训。集中时间开展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机器人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学科竞赛的培训和选拔活动。

3. 产学研合作。开展大学生科研训练,组织学生到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进行生产实习、科技创新、社会调查、科技文化服务等活动。

4. 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课程,组织学生自主选择辅修专业,或接受双学位教育。

5. 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与省内外知名企业合作,举办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培训活动。

6. 开放性课程或讲坛。利用校外优质教学资源,设置开放性课程;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开设学术讲坛等。

第四条 教师应当根据本学校、教学部的安排,积极参与小学期教学或科研活动。具体包括:开设辅修课程、实验课程、培训课程及其他短期课程;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等;开展社会服务、企业派驻、社会调查;从事学术研究、教改研究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坚持以学校、教学部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安排为主,逐步扩大跨学校、教学部以及跨学校安排的范围和比例,优先将省级示范实验或实习实训中心作为实践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开放实验室及实习基地,接受联盟高校各专业学生的实践实训任务。鼓励我校学生在实践小学期内跨校修读,共享联盟内高校优质实践教学资源。

第六条 实践教学小学期原则上安排在暑期期间,主要面对大二、大三学生。实践教学、课程教学等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其他实践性教学内容应每年5月上旬,各学校、教学部将本单位小学期实践教学供需情况报教务处,6月初公布各专业实践教学小学期初步安排。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校、教学部审核,报教务处审定后,由各学校、教学部组织实施。需跨校开展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七条 实践教学小学期列入学生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内容,不向修读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和其他技能培训,按物价局批复以及相关标准执行。跨校修读学分的收费办法,由联盟高校协商决定。

第八条 小学期实践教学学分来源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主要是原课程计划的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学分、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等。同项实践教学活动在同一暑期的累积时间在一周及以上,或理论教学累积8个学时及以上方可计算学分,累计一周计1学分,8个学时计0.5学分。

第九条 学生跨校修读获得学分在联盟高校间互相承认,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按照《黄山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其他实践性教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为保障实践教学小学期制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将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实践课程开发,对现有的实践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做出必要的调整;组织教师开展实践教学工作研讨,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精心设计,合理安排,并在经费上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三条 跨校修读学生的学习、生活等问题,由各联盟高校协商解决,路费、就餐等生活交通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各学校、教学部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生活管理,确保接受与派出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妥善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