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2)13号
为保障我校“卓越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1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卓越计划”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由教育部率先启动的一项重大改革计划,是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秉承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综合实力较强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类型定位,通过“卓越计划”的实施,主动服务国家战略,主动服务社会需要,培养具有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卓越后备人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卓越计划”领导组,负责对我校“卓越计划” 实施过程中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环节、校企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进行全方位的规划、组织和协调,指导实施“卓越计划”的相关学校培养优秀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相关学校成立“卓越计划”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卓越计划”专业培养方案(含校内和企业学习),制定保障“卓越计划”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学生选拔与培养、教师培养与引进、校企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学生选拔
第五条 本着“学生自愿申请,学校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原则,学校和相关学校通过对“卓越计划”进行宣讲与咨询,学生自主报名,经过报名资格审查、考核、公示,选拔成绩优良、实践能力突出、富有创新精神的学生进入“卓越计划”试点班(以下简称“卓越班”)学习。
第六条 “卓越班”学生选拔范围为我校相应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一在校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卓越计划”学生选拔工作。选拔程序如下:
1.相关学校“卓越计划”实施小组制定本专业“卓越班”招生计划与学生选拔工作细则,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学校和相关学校进行宣传发动,面向全校公布“卓越计划”专业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学生选拔工作细则。
3.学生填写《黄山学院“卓越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班申请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4.“卓越计划”相关学校根据申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平时表现等对申请学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考核,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并在所在学校网页和宣传栏内公示3天。公示期内接受学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有关人员向相关学校提出复议。无异议后,相关学校将“卓越班”学生选拔所有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学校发文公布入选“卓越计划”学生名单。
第四章 学生培养
第七条 “卓越计划”学生单独编班,采用“3+1”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即“3”为学校学习累计3年,“1”为在相应企事业单位学习累计达1年。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制,采取灵活的学籍管理机制。“卓越班”学生校内学习阶段的学籍管理按《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在企业学习阶段,学校及相关学校联合企业为学生建立企业阶段的学籍管理档案,校内和企业学籍档案共同构成学生整个大学期间的完整学籍档案。
第八条 相关学校为学生配备由学校教师和企业专家担任的双导师,校内导师负责制定学生学业规划,帮助学生确定研究内容、方法等。企业导师由有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担任,负责学生现场教学、实习实践、课题指导等。学校聘任校内具有企业背景的教师和校外优秀高级技术人员承担“卓越班”的教学工作,并指导学生完成学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 “卓越班”辅导员指导学生按照学业规划进行学习,掌握学生修业情况,及时对学生的学业问题进行辅导,帮助学生合理规划大学生涯。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科技竞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情况,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使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组织学生参与实习实践和各项文体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协助做好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十条 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由相关学校和企业对学生的学习和安全进行联合管理。学校、学生、企业三方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学习效果。
第十一条 进入“卓越班”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及所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卓越计划”的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并接受考核。在企业实习阶段,学生应遵守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企业考核。
第五章 学生分流
第十二条 “卓越班”学生在学习期间,若有特殊原因选择退出“卓越计划”,可报请相关学校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退出。
第十三条 “卓越班”学生在学习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其“卓越班”学习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根据《黄山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学习阶段,出现一门以上(含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经批准缓考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3.在企业学习阶段违反企业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影响恶劣。
4.在企业学习阶段,综合考评成绩不合格。
第十四条 批准退出和被取消试点班学习资格的学生,转入同专业普通班继续学习,在试点班学习过程中已取得的学分,将所修课程与同专业普通班的要求进行比照确认。学生毕业资格按照同专业普通班要求审核。
第十五条 每个“卓越班”可以根据退出的学生人数,在一年级至二年级期间适当接受选拔范围内的同年级学生转入“卓越班”。学校根据名额、报名、审查等情况择优选择学生转入“卓越班”。转入“卓越班”的手续按学校转专业的手续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卓越班的学生毕业时,学校给予相应的证明,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实施“卓越计划”专业,校级“卓越计划”的实施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原则上必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