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09)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以《黄山学院关于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校发[2008]12号)和《关于2008年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字〔2008〕53号)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学校构建“三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即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鼓励和支持各院(部)系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开展改革与创新,促进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教学运行、管理机制和教学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构建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的培养体系,形成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满足国家对社会紧缺的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和应用人才的需要。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组织开展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和实践,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教学创新成果;
第四条 推进教育教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及管理机制创新,为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新思路、新经验和新方法;
第五条 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联合建设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倡导和支持各院(部)系共享师资资源、互相开放教学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联合组织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等,逐步构建院际教学协作平台;
第六条 支持各院(部)系积极引进和吸收优质教学资源,注重开展教学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教学创新水平。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立项申请
1、申请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综合性配套改革,突破旧有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培养目标明确;对本领域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具备较为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对本领域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申请项目时需填写《黄山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书》,各院(部)系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核算等内容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项目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评选办法
1、申报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评审,评审方式采取材料审查、答辩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院系,应认真总结经验和成果,从基本条件、指导思想、培养方案、保障体系、创新性等方面进行答辩。
2、经答辩、评审、考察通过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由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中期检查
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填写《黄山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项目任务书》,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内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学校将从基本条件建设、指导思想、培养方案、保障体系建设、培养效果及创新等方面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成效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需整改,整改不彻底的项目将取消经费支持。
第十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建设期满后学校将组织专家按照《黄山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检查(验收)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验收,每个项目须提交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总结报告》。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三个月之内,经整改完毕后,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在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基本要求,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评选。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1、批准立项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中期检查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即终止项目。
2、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实验区负责人负责,院系、教务处监督管理。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的更新培训、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第十三条 省级、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