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做好应用型专业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推进我校应用型学科专业课程体系的建立,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黄山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校发[2011]4号)为基本依据,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的教师与企业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应用研究,主动适应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探索开发应用型课程,为学校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 课程建设目标。通过应用型课程开发,旨在加强学校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密切合作的基础上,贯彻“以能力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以应用为宗旨”的人才培养模式理念,构建应用性学科的课程体系;促进应用型较强的学科专业的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提高自身“双能”素质,并应用到实际教学中,着力培养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主动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进步的具有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课程建设内容。针对地方人才需求、专业特点及学生个别差异编制应用型课程的个性化培养模式;课程的内容新颖、信息量丰富,以职业岗位或工程技术领域的需要为出发点,以生产现场正在使用和近期有可能推广使用的技术为主要业务范围,具有针对性、应用性和实用性,并形成理论授课、实践教学为一体的完整的课程体系;根据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行业能力标准,以及所涉及的知识能力要求,高度重视实验、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实验、实践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通过理论和实践的考核检验学生应用能力的水平。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实训实验指导手册,制作完整的教学课件,形成经验总结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条件。应用型课程开发项目申请人应是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熟悉申报课程的教学实际现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热心学校教学工作。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同时项目组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具有行业背景或者具有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
第六条 申报、立项程序
1、学校根据教学任务计划规定和教学实际需要,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应用型课程开发项目的申报、立项。每一课程为一立项课题,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
2、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黄山学院应用型课程开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校、教学部领导按照申报材料进行初选后签署意见,由各学校、教学部统一报到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请项目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予以评审,评审通过的,经教学委员会批准,公示后并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公布立项。
4、每年立项项目控制在10项左右,适当考虑学科与专业分布的均衡性,优先支持进入“卓越培养计划”的相关专业课程申报。凡由具有行业背景或者具有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申请的应用型课程开发项目,将予以优先考虑立项。
5、项目批准立项后,按每项5000元的标准划拨建设经费。建设期一般为两年,可提前申请结题。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1、实行学校、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学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鉴定及成果评奖等工作,同时制订促进项目顺利开展的政策和措施。
2、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填写《黄山学院应用型课程开发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项目的组织落实、经费使用、项目进度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中期检查结果进行核查,对组织不力、管理混乱、研究进度缓慢等不合格的项目,减拨或停拨后续经费,直至撤消立项,收回经费;对少数取得阶段性优异成果的项目将根据情况予以追加投入。
4、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5、应用型课程开发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关于印发《黄山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校教(2009)38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项目成果与验收
1、项目成果:应用型课程开发项目的成果形式,应结合各自的特点和任务,形成符合应用型专业所需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优化教材、课程教授方法以及保证课程开发所需的规章制度等。
项目成果通过以下方式呈现:
(1)教学大纲(包括教学目的、知识点、计划学时、授课时间安排表等)、考核大纲等;
(2)优化的文本教材,课程理论部分的PPT课件及教案、实践部分的实验实训指导手册(包括课程相关视频和音频制品);
(3)保证课程改革的相关规章制度;
(4)经验成果总结等。
2、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课程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课程需推广应用到相关专业课程教学中,课程所在学校、教学部应及时反馈教学效果。
对验收未通过的课程,课题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另行组织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