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优质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优质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09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黄山学院课程建设十一五规划》(校教[2007]03号)和《黄山学院关于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校发[2008]12号)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在合格课程基础上进行优质课程建设,实现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的进一步优化,逐步形成开放的、多元的、动态的,课程间有机衔接的现代课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通过优质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梯队和学术梯队,并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第四条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新颖、信息量丰富,能较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形成理论授课、实践教学为一体的较为完整的课程体系。

第五条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建设。合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优质课程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带动其他课程建设。

第六条 教材建设。优质课程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教材;可以由主讲教师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第七条 实验教学。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并重,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环节,通过实验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优质课程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验教学,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课题,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条件。公共基础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在取得合格课程的基础上,方可申报校级优质课程建设。鼓励课程群(至少由3门或3门以上内容联系紧密、内在逻辑性强的课程组成)申报校级优质课程建设。

第九条 申报、立项

1、课程建设负责人需认真填写《黄山学院优质课程建设申报书》,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各院(部)系统一报到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予以评审,评审通过的,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经过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公布立项。

2、每年立项项目控制在30门课程左右,适当考虑学科与专业分布的均衡性。

3、凡由各级教学名师负责的课程,在申报校级优质课程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4、我校向上级部门推荐的优质课程从校级优质课程中遴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建设周期。优质课程建设立项,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11-12月份,建设期一般为两年,可提前申请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经费。优质课程建设立项后,每门课程按1500元的标准划拨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管理。优质课程负责人在课程建设期间应认真负责,参照《黄山学院优质课程建设指标体系》积极开展优质课程建设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学校上报课程建设进展情况。建成的优质课程,必须将相关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含实习与课程设计)、参考文献目录、考核大纲及试题(卷)库(试卷要求不少于15套)、参考答案等内容上传所在教学单位网页上免费开放,同时要确保该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并在网上建立良好通畅的师生沟通渠道,以方便学生自主学习。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校级优质课程应每年接受学校组织的中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校级优质课程,学校将停拨优质课程建设经费,但保留其一年内申请复查资格。复查合格,继续按照优质课程建设指标体系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优质课程建设期满后,必须写出结题报告。教务处组织学校课程评估专家组进行网上验收和课程评分。网上验收的重点是对课程上网材料的完备性和质量展开审议,并出具验收报告。要求上网的材料未上网,或者虽上网但完备性、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验收为合格。除网上验收要合格外,按照《黄山学院本科课程建设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的评分结果,校级优质课程必须是学校课程评估专家组评审得分75分以上的课程,且D项为零;验收不合格的校级立项建设课程,最多给予一年的建设延长期;逾期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立项资格,中止经费资助。验收合格的,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以上被取消立项资格的申报人,三年内不能再申报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将创造条件向省、国家推荐高一层次优质课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级、国家级优质课程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