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合格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合格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09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黄山学院课程建设十一五规划》(校教[2007]03号)和《黄山学院关于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校发[2008]12号)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合格课程建设及课程重组,实现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的整合和优化,形成开放的、多元的、动态的、课程间有机衔接的现代课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合格课程名称依照本科各专业教学培养方案的规定并据此予以界定,课程性质为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必修课程(含单独开课的实验课程)。

第四条 合格课程的建设,由开课院系负责,各院(部)系确定的课程建设负责人主持。课程建设负责人在主持课程建设期间,应开展扎实有效的课程建设工作,并主持申报合格课程验收,负责掌握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合格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

 

第三章 合格课程建设与验收办法

第六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必修课程,在开课一轮(一个循环)后,方可申报合格课程。在开课三轮(已经开设的课程,时间从20069月起开始计算)之后,仍达不到合格课程标准的,课程建设负责人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研究同意后,最多给予一年的建设延长期,逾期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将取消有关教师主讲本科该课程的资格,并给予停课待岗。

第七条 合格课程的建设,以课程建设负责人组织本课程各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自觉建设为主。课程建设负责人认为自己所负责的本科课程经建设后达到了合格课程的标准和要求,可填写《黄山学院合格课程申请表》,对照《黄山学院课程建设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自评打分,并整理提供各项背景材料。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交给所在院系课程评估专家组(专家组5人,其中聘有外院系专家2人,本院系3人且为院系领导,专家组组长由本院系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外院系专家担任)审查评议,打出初评得分。各院(部)系将初评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申请表统一提交给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组织学校课程评估专家组进行评审验收。按照《黄山学院本科课程建设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的评分结果,合格课程必须是学校课程评估专家组评审得分60分以上的课程,且D≤3。同时,还必须具备经过评审合格的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一本完整的教案或讲稿、至少10套试卷,四项缺任何一项则不能定为合格。(对于有些课程,如术课等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定为合格)

第九条 合格课程每年评审两次,一般在四月份和十月份各进行一次。

第十条 评审验收为合格课程的,学校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评审验收为合格课程后,学校才给予合格课程的资助经费。经费标准为:每门合格课程的资助经费为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