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07)03号
为保障我校课程建设的顺利开展,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加快课程建设的步伐,规范课程建设经费的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课程建设经费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课程建设经费及其来源
1、根据《黄山学院课程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批立项的校级优质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以及建成合格课程的资助经费;
2、校划拨的省级精品课程及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配套经费。
二、课程建设经费开支的具体范围:
1、资料、印刷费:指该课程建设所必须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教材、题库建设等购置、复印及印刷费用。
2、调研差旅费:指为该课程建设而进行调研的费用和与该课程建设有关专题研讨会、学术会议的费用。(不超过总额的30%)
3、教具购置费:指该课程建设所必需更新或添置的小型教具、模型、挂图等,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等费用。
4、电子课件、多媒体课件、网上教学资料的制作费等。
5、课程评审验收费:指对该课程建设进行中期检查、鉴定、验收评审时所发生的费用,按经费总数的8%提取。
6、课程建设人员劳务酬金:校级精品课程按课程建设经费总数的20%领取;合格课程和校级优质课程按课程建设经费总数的30%领取。
7、围绕课程建设研究所发表论文的相关费用。
8、参评省部级精品课程建设、成果奖等所需费用。
三、申报校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的课程建设负责人在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按经费批准的额度、建设期限,在规定时间内编报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下达《课程建设任务书》,填写《课程建设经费使用卡》,按计划核拨经费。批准的经费分三次拨款:第一次划拨40%作为课程建设启动经费;经过中期检查后,确认计划完成良好,再核拨30%;验收结束后拨发余下的30%。如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或无故拖延计划实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经费和扣拨后期经费。
四、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到教务处办理校配套经费的《课程建设经费使用卡》。
五、课程建设确需外出调研或参加有关会议,出差动用课程建设经费时,须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提出,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外出。差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六、用课程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等应办理有关手续。课程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课程软件、小型教具、模型、挂图等由有关教研室登记保管,以供相关教师共享。登记表一式三份,教研室保留一份,交所在院系一份,到教务处办理报销审批时交给教务处教学建设与改革科一份。
七、课程建设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课程建设经费使用卡》由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掌握保管,并及时登记使用项目与金额。
八、课程建设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凭《课程建设经费使用卡》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九、对无故未完成课程建设计划,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教务处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甚至酌情追回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的经费。因故(如课程建设负责人出国、调动、重病等)中止课程建设,其课程建设经费一般亦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建设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经教务处研究,报分管校长批准,可在原项目组内另确定一人为课程建设负责人,继续完成课程建设和使用课程建设经费。
十、合格课程,只有在建成后,学校才给予经费资助。课程建设负责人,在接到经评审验收为合格课程的批准通知后,方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合格课程在建设期内,以课程主讲教师自觉建设为主,学校不予立项,也不下拨经费。
十一、课程建设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才能领取劳务酬金。劳务酬金由课程建设负责人领取后,视项目组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决定分发情况。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元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