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09)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以《黄山学院关于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校发[2008]12号)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学院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立项条件

1、至少培养了一届毕业生;

2、申报专业应有较强的学科支撑、良好的教学基础设施条件,富有特色的专业建设成果;

3、申报专业的建设方案能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科学合理的专业发展规划;

4、申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

5、专业教师队伍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专业建设负责人水平高,具有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主持人可以为副教授,但必须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

6、按照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切实提高教学各环节的质量,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7、培养的学生质量较高,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就业率高,用人单位的综合评价好。

第四条 申报立项步骤

1、院系申请。由专业建设负责人填写《黄山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书》,报教务处。

2、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院(部)系推荐的专业进行评审,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五条 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特色专业的申报立项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充实专业方向内涵,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建立厚基础、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使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培养特色更加凸显。

第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坚持引才与引智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多渠道、多模式引进一批高层次的人才;

2、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以各种形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积极开展教学和科研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3、制定和落实中青年教师的培养规划,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以精品课程建设为载体,进行课程体系的改革,建立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坚持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坚持教学内容贴近社会需求,坚持实践教学贴近就业岗位需求,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

第九条  加强教材建设:建立科学的教材选用制度;组织教师、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共同编写实用的教材,突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在生产中的应用,建立合理、适用的教材体系。

第四章  特色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特色专业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立项后填写《黄山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项目任务书》,由教务处负责特色专业建设的中期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专业建设期间,各院(部)系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将进行定期检查,对未能达到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学校将取消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停止划拨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和取消专业所在院系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特色专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可申请验收,按照《黄山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书》和《黄山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项目任务书》,提交《特色专业总结报告》,教务处按照《黄山学院特色专业检查(验收)》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验收,未达到验收要求的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消其校级特色专业。

第十三条  由于特色专业负责人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所在院系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特色专业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中期检查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即项目终止。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特色专业负责人负责。各院(部)系应保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本条件,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省级、国家级特色专业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