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09)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校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专门人才,依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目的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质量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优秀的创新人才。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指:

1、在我校高等教育教学中,在转换教育思想和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通过立项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成果。

2、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成果。

3、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省或本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学认真,有连续三年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办法,由各院(部)系按学校下达限额范围,从各级已结项的教学研究项目中和已完成的质量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推荐的教学成果奖,须提交《黄山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纸质一式四份,电子版材料一份)。教学成果为教材的,须提交样书(一式二本或二套)。

第十条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其职责为: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2、研究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并提出意见;

3、审核推荐的成果材料;

4、审定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若干(视学科而定)

其职责为:

1、确定参评成果;

2、负责各自有关学科范围内教学成果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二等奖从三等奖中产生,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

第十三条  评审的教学成果奖,向全校公布并公示。若有异议,须在公布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评审办公室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若在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励证书,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奖金的所得税由获奖者承担。

第十五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出,取消已评成果,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11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