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09) 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黄山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更好地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以《黄山学院教学研究立项和管理办法》(教字[2004]2号)和《黄山学院关于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校发[2008]12号)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能对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2、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改革力度;

3、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4、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的研究方案设计、明确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根据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教育教学研究立项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黄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第七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评审确定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对国家、安徽省及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预期能取得较好的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

    5、项目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立项结果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一般一次下拨,项目负责人在研究中期检查之前使用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0%,到中期检查时应按时提交《黄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经检查审核后才能使用剩余经费;但最多使用到经费的80%,所有经费必须到结题后才能全部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统一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按研究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截留。严禁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经费转往校内外其它账户。

第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使用实行审核制度。在项目中期检查前,项目组必须将经费使用情况和《黄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一起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项目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凡未经审核的项目,将暂停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对已使用的经费进行财务审核。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研究的正常支出,在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不能提取现金,结余部分转为再研究的经费补充。

第十六条 对于经费管理不善的,学校将酌情采用通报、撤销项目、取消项目资格等措施予以惩处。

第六章    

第十七条 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院系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负责教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鉴定及成果评奖等工作,同时制订促进项目顺利开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控制在两年内完成。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黄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研究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项目的组织落实、经费使用、项目进度等情况。对组织不力、管理混乱、研究进度缓慢等不合格的项目,减拨或停拨后续经费,直至撤消立项,收回经费,项目主持人三年内取消申报课题立项资格。对少数取得阶段性优异成果的项目将根据情况予以追加投入。

第二十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接受学校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教学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二条 结题验收会由教务处主持。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工作:

1、填写《黄山学院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一式三份)

2、对拟结题项目,除有实践性内容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按照申报书填写内容结题;或者研究成果为申请到省、部及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视为结题。

(2) 省级、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按照申报书填写内容结题。

3、项目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黄山学院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中填写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经费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成果鉴定。鉴定会由学校主持,鉴定程序与验收程序基本相同。填写的表格为《黄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或鉴定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项目申请书应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验收或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鉴定的,将依据追究项目主持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报教研项目资格。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激励

第二十六条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一般每2 年举行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将在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推荐。

第九章    

第三十条 各级(含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立项的教育研究项目,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经费和项目管理。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实行,以前相关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