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09)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质量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文件并结合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工作。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或停止拨付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五条 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1、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要按主持人设立帐户,统一管理,要依据项目研究内容和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2、项目经费须用于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款项,依据项目预算规定支出。非本项目经费,一律不得在该经费中支出。

3、项目负责人收到经费划拨通知后,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提交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在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第六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2、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

3、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出版书籍、发表论文版面费,相关教材建设费等;

4、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的支出的费用(杜绝用超市购物发票冲抵质量工程经费);

5、实验材料费:用于项目研究、实验等必备设备的材料费用;

6、课程评审验收费:指对该课程建设进行中期检查、鉴定、验收评审时所发生的费用,按经费总数的8%提取。

7、其它费用(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财务处核查)。

第七条  项目财务管理

1、教务处将新批准立项的信息(项目来源、负责人、经费等)及相关文件依据及时送交财务处。

2、财务处将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经费已到账或预算已安排到位的项目经费信息及时通知教务处。教务处将项目负责人上报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来源、负责人、名称、总经费、预算报告、计划拨款次数、完成时间等)报财务处。

3、财务处审核确认后,按项目主持人分别建立项目帐户。

4、课程评审验收费,财务处根据新批准立项的信息(项目来源、负责人、经费等)按照规定划拨到教务处。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

各类教学研究立项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报销,或者由项目成员报销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2000元以内由教务处长审批;2000以上由教务处长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教务处长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最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属学校,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购置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入库登记手续。项目结项前,报销经费不得超过全部经费的70%

第九条  项目经费监督和检查

实行教学研究立项经费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将对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结束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