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1) 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黄山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校发〔2008〕12号)、《黄山学院进一步加强应用型本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校发[2009]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根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以推进教学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为主要内容,通过抓好一批具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重点项目,引导学校教学改革方向,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大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和训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规范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学校更好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整及特色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包括特色专业建设、专业建设综合改革试点、教材建设、示范实习实训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应用型课程开发、教学研究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基地、教学成果奖、教学团队、教师发展中心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明确责任、分年实施、专款专用、加强考评、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作为“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整个“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制定“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黄山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校发〔2008〕12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等;
2、制订和发布“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3、组织校级建设项目评审和省级、国家级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
4、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5、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负责项目中止、撤销等工作;
6、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学校教务处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经论证的项目任务书,切实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组织本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督促检查并提出意见,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3、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监管建设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5、每年12月上旬,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2、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并认真接受检查;
5、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对于校级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填写《黄山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于省级及以上项目,按照上级文件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面向各教学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优势特色,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各单位根据每年各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指南积极培育、申报各级各类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采用教学单位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学校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程序如下:
1、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教学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
3、教务处受理申报项目,并提出立项建议或评审方案;
4、学校审定立项建议或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5.部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陈述并展示相关成果;
6、评审专家提问,项目申报人答辩;
7、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指标进行讨论交流,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8、评审专家合议,确定评审(推荐)结果;
10、评审结果公示;
11、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立项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拨款和学校的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给予1:1经费配套资助,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预算、单独核算、分年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教务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项目建设经费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年度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学校在财务处账户中设立项目专项,项目经费在学校预算形成之后下达,对于各级各类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经费(不含配套经费,下同)的8%作为评审及管理费用,留在教务处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下,其余92%经费作为项目建设经费:对于课程类项目、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等,全部拨至项目负责人账户;对于集体类项目,如特色专业建设、专业建设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实习实训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其中20%拨至项目负责人账户,用于调研、论文发表等软建设,80%及配套经费留在教务处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下,用于设备购置等硬件建设。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项目年度检查合格,方可启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专项中预留20%的经费用于结题。项目单位在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2、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支出。
3、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4、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文印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不超过20%)。杜绝用超市发票冲抵报销,需注明具体支出明细。
5、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必须是项目任务书中列出或经过论证,教务处审核,校领导研究同意的,按国资设备采购程序办理。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6、成果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7、教学资源、网页制作建设维护费:主要包括项目的相关网页建设及教学资源建设费用。
8、其他经研究确定可予以报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论文版面费和调研差旅等,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或挪作它用,学校也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学校负责,学校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核算、监督,教务处在项目中期时做专项检查,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做项目经费支出报告,项目结题时应附财务处认可的项目支出明细。必要时,学校对项目经费做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凡使用“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共享使用。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专家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按年度和项目建设周期内组织不定期、中期和年度检查,在建设过程中依据项目规划安排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可组织专家审核材料或实地验收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意见并发文。对于省、部级建设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别具体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往相关文件若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