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排课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排课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12)30

 

为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工作,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校《黄山学院教学过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任务管理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每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践)课程、集中实践[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8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院部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征求意见稿,各院(部)认真核对,若需修改或调整课程计划,请填写《黄山学院开课计划调整申请表》,于第10周报教务处及分管校长审批,第11周教务处向各院(部)正式下达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

第三条  各院(部)根据审核后的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后于第12周填写教学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定。各院(部)应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部)上报教师教学任务,于13周开始排课,第17周完成并进行微调,需要调整的由各院(部)将调整意见上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形成全校的总课表,经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须事先说明。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第六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新任课程教师都要经过试教,试教由院领导、相关教研室主任及督导室人员担任评委,试教不合格者不得执教该门课程。

第七条  教学任务安排原则上实行归口管理,公共课课程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专业课由各院(部)自行安排,公共任选课由各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报课程到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课表编排管理

第八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合理组织教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保障课表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课表编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实习实训课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按每天八小时工作制排课,不宜按50分钟一节,每天6节排课。

2、凡有条件的课程均应直接安排在实验、实训室(含机房)实施理论、实践教学一体化,实现教、学、做、考合一,做到实习实训与学生生产相结合。

3、课表编排要有利于专业教学目标管理。

4、课表编排要有利于学分制建设。

第十条  教师教学任务安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每位教师每日授课量以24学时为宜,教师资源短缺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8学时,其他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

2、非教学岗位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兼课,周一到周五白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4学时,其兼课量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

3、教学岗位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兼课,周一到周五白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其兼课量原则上不超过8学时。

4、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周一到周五白天授课量原则上不超过8学时,其兼课量原则上不超过10学时。

5、专任教师的满工作量为每周10学时,教师资源短缺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6学时。

第十一条  关于排课的其他规定

1、周一至周日均为正常授课时间(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周三下午为全校师生集中活动时间,一律不得排课。

2、学分相同、学习要求相同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及部分专业课可以安排合班教学,层次不同的班级不能合班教学。

3、在具体排课顺序上,大面积合班公共课优先于小班课,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需用设备课程先优于不用设备课程,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体育课之后原则上不安排其他课程的教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课表,保证教学秩序稳定。

1、正式课表于上一学期第18周(新生班级第一学期于新生报到后第二周)形成,教务处将核定后的课表排入教务管理系统,各院(部)应及时将课表打印发至各主讲教师、学生班级、实验实训室、机房等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辅导员督促学生及时到教务管理系统查阅学生个人课表。

2、课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不得以讨论课、到图书馆查资料、复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习、文体活动等时间。

3、为稳定教学秩序,学期课表自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开学第一周内不予调课。开学第二周起至第四周为全校课表的运行审定时间,各教研室可根据开学的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报批后进行相应的个别调整。

4、各相关任课教师填写相应的申请报告报院部主管教学主任,再报至教务处主管教学处长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