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学过程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教学过程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教(2012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严密教学组织过程,建立和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根据《黄山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任务的下达和执行

第二条  每学期第八周,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下达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和教学任务。在下达教学任务时,如需改动教学计划,须在任务下达后两周内申请变更,并由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条  各院(部)、部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落实教学班的组成,安排任课教师,落实教学任务,同时完成教学任务书的打印存档工作(教学任务书一式三份,教务处、学校和任课教师各留存一份)。此项工作在每学期第十一周前完成。

第四条  第十二至第十四周教务处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进行排课。对教师上课时间、节次安排等布局要合理。

第五条  第十五至第十六周学生进行选课,新生第一学期选课另行安排。

第六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将下一学期课程安排表等发至各院(部)和任课教师,以便教师备课和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

第七条 课程教学进度表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计划学时和校历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由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执行。课程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每次上课时需携带,并在执行栏中请学生代表签字确认,学期结束后交院部存入本人教学档案),另二份由任课教师在开学前一周内送到开设课程所属院部(其中一份院部存档,另一份由院部在开学后二周内将本院部全部课程教学进度表收齐后送教务处存档)。

第八条  担任实验课程的教师和教辅人员,根据教务处下达的下学期教学任务,完成编制实验课程开设项目表、学生分组名单、实验课表、编写实验指导书(讲义)和检查实验设备情况等实验开设前的准备工作。实验课程开设项目表、学生分组名单、实验课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由院部分管教学校长批准执行。各院(部)在开学后二周内将本院部全部实验课程的实验课程开设项目表、学生分组名单、实验课表汇总后送教务处备查。

第九条 担任集中实践环节(如课程设计、见习、实习实训、写生等)教学任务的教师和教辅人员,根据教务处下达的下学期教学任务,完成编制计划(按学校统一格式编写)、指导手册和学生实习手册等准备工作。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由院部分管教学校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执行(计划由教务处留存一份)。教学任务完成后二周内各院(部)交总结一份给教务处存档。另计划、指导手册、学生实习手册和实习总结等材料由院部存档。

第十条  教务处于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开学后二周内下发毕业论文(设计)学校工作计划。各院(部)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出本院部实施细则,在毕业班学生到实习岗位进行毕业实习前完成指导教师选聘和选题、开题等工作。开题后毕业班学生可结合实习在实践中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工作,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数据和材料整理、写作、答辩等工作。指导教师按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指导工作。各院(部)按规定组织好答辩、优秀毕业论文评选和相关材料存档等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完成后,需交教务处存档材料: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选题一览表、优秀毕业论文集、毕业论文成绩一览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考试与考查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课程的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术科考试和非笔试考试由院部安排,报教务处审批并安排巡考),每学期课终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在期中和期末各安排一次,考查课程由各院(部)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  教务处于开学前一周排出课程考试安排表,并下达到各院(部)。

第十三条  考试形式、考试时间、考试命题、阅卷和评分、考场组织按《黄山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做考试、考查结果的分析总结。有关教研室也应有重点的进行考试成绩分析,包括命题原则、成绩统计、教学效果及其原因的分析。考试试卷、评分标准和考试结果分析等是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重要资料,应存入院部教学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5天内,由任课教师将学生考试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院、部协助教师打印两份,经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院部和教务处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的补考、重修参照《黄山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结业生返校考试安排在10月初和下一年5月初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章  教学检查

第十七条  教务处、院部都应建立教学检查制度,制定每学期教学检查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每学期教学检查分为开学初期(包括新生开学)、学期中期和学期末期三个阶段进行。建立学校、院部两级教学检查机制,按照计划安排开展工作。教务处对全校性教学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学期结束时应提交教学检查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开学初教学检查分两段进行,开学第一周主要检查教师学生到校情况,第二周至第四周主要检查教学进度表编制情况。

第二十条  第九至第十一周开展期中教学检查。检查方式主要采取随班听课,查阅教案、教学进度表执行情况、学生作业布置批改情况及学生课堂笔记等,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各院(部)于第十四周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进行分析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作情况反馈。

第二十一条  学期结束前由教务处和院部组织期末教学检查。以试卷检查、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每学期要求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习题课等),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全面了解教学工作状态。院、部和教研室平时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和开展教学评论、教学方法讨论等活动,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以利提高教学水平。教师和各级领导的听课要求参照《黄山学院领导干部听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进行教学工作总结,及时做出教学工作总结汇报。总结汇报的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应予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该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有关要求参照学校其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