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管理
黄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5-31

校发(200723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对教学工作加强宏观指导、理论研究及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开展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由学校的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

第五条  委员的条件是: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建设与改革事业,有整体和全局观念;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委员应包括各学校院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教学负责人,全校范围内产生的教学专家和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七条  委员因工作岗位变换、退休或长期出国等原因,其所在院系或部门应及时提出替补人选。该人选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通过后,自动进入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兼职秘书1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适应国家、社会以及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等做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二)根据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或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含专业发展与教学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三)规划、评审、审核、验收校级合格课程、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向上级单位推荐精品课程。

(四)评审、验收受学校资助的新开课、教学实验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五)评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并审定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评审其它教学有奖奖项。

(六)指导教务处对各院系、部门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研究教学方面的工作,评议受资助项目;听取教务处的工作安排或总结汇报。如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可临时召集教学工作委员开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可举行。

(三)定点联系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选定一个教学单位,深入了解教学情况。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教务处的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