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字(2012)1号
为进一步做好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简称省级“双优生”)评选工作,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教学〔2004〕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1)本科生获得学校二等(含)以上奖学金三次,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含)以上;专科生获得学校二等(含)以上奖学金两次,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含)以上。
(2)同时,还须获得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表彰一次(含)以上。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获得上述荣誉称号、奖学金级别高和次数多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7、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处分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二、评选比例
本科生、专科生的评选比例,分别按实际毕业生人数的3%和2%掌握。
三、评选程序
1、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评选比例,将指标分解到各院系。评选指标不得突破,各学历层次之间的指标不得互相挪用。
2、各系院在全体毕业生中进行广泛宣传,按条件和要求进行评选推荐。
3、院系推荐出的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三天。
4、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查、通过推荐名单,并将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5、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推荐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6、学校审定,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评选要求
1、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禁搞不正之风。
2、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推荐名单上报后,有违纪的毕业生,取消资格,收回证书,撤消荣誉称号。
五、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应届本科和专科毕业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