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200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保护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促进毕业生就业率的提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积极邀请、热忱欢迎全国各地用人单位来我校选聘毕业生;教育、引导、鼓励广大毕业生积极应聘。
第三条 招聘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四条 聘用双方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主管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学校
第五条 学校负责毕业生就业的职能部门为校学生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为毕业生收集和提供就业信息,负责组织校内毕业生的招聘活动。
第七条 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有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权利。
第八条 职能部门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培养情况,向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用人单位
第九条 用人单位到校招聘毕业生,必须先到学校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备案,并提供招聘简章、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招聘负责人的个人证件或单位委托书、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应交由校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相关情况,必须对招聘简章中的承诺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享有对应聘毕业生面试、考核、选择的自主权利。
第四章 毕业生
第十三条 毕业生享有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有接受用人单位面试、考核的义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应如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毕业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毕业生应聘必须认真填写《黄山学院毕业生就业意向协议书》。
第五章 签约
第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应签订《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生效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均有履行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协议书》是省教育厅开具《就业报到证》的依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协议书》自动失效。此后的聘用关系由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确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