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09)4号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鼓励学有余力的大学生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创造、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业能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我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二条 学校大力促进毕业生就业,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引导大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发挥潜能、贡献才智、实现价值,为毕业生面向社会需求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学校在大学生中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黄山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二)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
(三)创业项目必须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以内;
(四)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五)成立公司必须取得工商、税务注册资格;
第五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要向学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创业(商业)计划书,并由学生处、财务处及教学院(系)的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其进行审核。
第六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必须按照申报项目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资金原则上由大学生自行筹集。
第八条 学校对审核通过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九条 学校积极争取做好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学校针对大学生创业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特点,组织专业相关教师与其对接,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将协助创业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帮助创业公司落实政府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内设立大学生创业园区,为大学生自主创立企业提供孵化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创业公司承接项目情况,在确保安全、学生自愿和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允许的基础上,创业公司可以也应当安排适量在校生(以大三学生为主)参与项目的建设。
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须及时提交学期和年度创业项目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