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大学生就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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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大学生就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学(201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培养要求,实现学校培养目标,实施大学生就业工作全员工程,学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导师制度

第二条 就业导师制是由各学院(部)安排教师为本学院(部)大学生提供学业引导,生涯辅导,考研咨询,以及就业指导,择业参谋等方面咨询服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就业导师制的工作目标是: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教育和引导学生准确把握国家就业政策,认清就业形势,及早做好生涯规划;促进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促进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就业导师的遴选条件

第四条 大学生就业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学、管理人员;

2、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及学院(部)的发展;

3、工作认真负责,有能力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发展指引;

4、熟悉学校教学、就业和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5、关心学生发展,了解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在职教师应承担就业导师工作: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

4、各专业教研室主任。

5、专职大学生辅导员。

第六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在职教师和离退休老同志积极承担就业导师工作。

第三章 就业导师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 就业导师的基本职责范围:

1、根据学生的发展愿望和个性特点,辅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和生涯规划;

2、根据专业形势,提供学习指导和考研咨询;

3、结合自身的科研工作,引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4、利用导师的人脉资源,推荐所指导的毕业生就业。

第八条 就业导师的基本职责要求:

1、就业导师应指导所带的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和生涯规划,收存并督促其落实;

2、就业导师应指导所带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3、就业导师应保持与学生的密切联系和沟通指导,并做好有关工作记录;

第九条 就业导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学生,应提前通知学院(部),由学院统一协调另行安排就业导师。

第四章 学生的基本义务

第十条 学生的基本义务:

1、学生应主动向导师报告自己的学习、就业等情况,寻求导师的帮助和指导;

2、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完成自己的学业规划和生涯规划;

3、学生应积极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定期向导师汇报;

4、指导期满后,学生必须按学院(部)要求,提交总结。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积极转变就业观念,先就业再择业,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第五章 就业导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部)设立就业导师工作领导组,院长(主任)任组长。领导组负责本院(部)就业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学院(部)必须为每位毕业生安排一名就业导师。

第十三条 就业导师工作量计评办法由各院(部)规定,工作量津贴从院(部)总调节津贴中分配。院(部)每学年对就业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奖的参考。

第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就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及落实就业等情况,评选出全校优秀就业导师,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将优秀就业导师荣誉作为教师考核、进修、晋级、聘任和各项推优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直接影响学院办学声誉,承担就业导师工作是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应尽的义务。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就业导师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