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黄山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学(2010)10号
校外勤工助学是学校帮困助学工作的重要渠道。可以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机会,帮助克服生活及学习方面的困难,促进学校帮困助学工作逐渐由简单“输血”向完善“造血”功能的转变,为困难学生建立一个锻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的良好平台。为使此项工作能更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校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加强对学生日常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第二条 校学生处负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项目的联系、落实,起到单位与学生间的组织、协调作用,保障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 校学生处负责处理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事件纠纷,以维护和保障学生的权利。
第四条 凡有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由院系审核同意,校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未经同意,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凡擅自离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发生一切事故将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适用于学生课余时间,学生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
第六条 学生在活动中应具备工作责任心,接受负责人员的指导和安排,协助有关单位,努力完成活动项目。
第七条 如因学生主观原因导致一些正常活动受阻,校学生处需对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单位或个人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由于学生中途擅自停止工作,而直接影响项目进行,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校学生处立即取消该生活动资格,不再提供任何助学机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承担,直接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