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07)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条例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和管理。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总结。
第六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以不得影响自己正常学习和学业为基本前提,一般应限于假期。
第二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性强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义务:
(一)履行与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校规校纪。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所设岗位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四)所设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主要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由校内各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对长期岗位。提供固定岗位的部门(单位)为用人部门(单位)。用人部门(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申报用人计划,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二)临时岗位:由各部门(单位)在某一特殊阶段提供设立的短期岗位。提供岗位的部门(单位)为用人部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申报用人计划,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学期申请安排一次,其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家庭情况证明);
(二)所在班级讨论推荐及辅导员初审;
(三)学生所在院系审核;
(四)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五)学生填写《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六)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学生到用人部门(单位)上岗,并颁发《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工作证》;
(七)学生持《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报到通知单》和《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工作证》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八)用人部门按规定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指导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或用人单位需解除勤工助学协议时,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一月一考核”制度,考核分很好、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其考核工作由用人部门负责。经考核连续两个月为差者,则立即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导致学习成绩列班级后五名者,一年内一般不得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擅自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出现安全、纠纷等问题时,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情况严重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未经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登记,私自上岗者;
(二)擅自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给用人部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三)未经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委托,私自在校内外以各种方式宣传用工信息、组织报名、招聘或从事经营、传销等活动者;
(四)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人部门(单位)提供虚假证明者;
(五)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出现违背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等问题者;
(六)在校外勤工助学损害学校声誉者。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用不法手段,强迫学生从事非法活动;
(二)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勤工助学用工广告、组织报名招聘活动;
(三)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隶属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部署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制定全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指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三)检查、监督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付酬指导价格。
(四)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开拓勤工助学活动岗位;
(五)负责校内外用工信息的收集、鉴别、储备和发布,并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库;
(六)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并按月定期审核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
(七)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劳动纪律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八)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有关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建立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储备详实的学生资料;
(三)开拓本院系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负责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合适人选;
(五)做好本院系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工作;
第七章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在教育事业经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照每生每月一定数额的标准提取的经费;
(二)从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经费;
(三)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四)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助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及完成工作情况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勤工助学基金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由财务处负责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支取、发放;
(三)勤工助学基金为学校专项管理基金,统筹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必须专款专用;
(四)资金使用程序由财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四)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