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10)2号
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大学的办学宗旨,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条件:
(一)减免学费的对象
学校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包括自费及其他学生。
(二)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申请减免学生应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学本专科生。
(1)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等);
(2)父母双亡,无其它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4)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本学年度无力支付者;
(5)经济特别困难的身体有较重疾病正在治疗中的学生;
(6)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困难的学生;
(7)其他有特殊情况符合减免条件者。
2、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思想品德考核良好以上。
3、学习刻苦,积极进取,上学年两学期期末考试中未有重修、补考科目。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如父母丧失劳动力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突发性灾难等。
5、能积极报名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减免学费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分者。
(2)生活不俭朴,有抽烟或酗酒现象以及挥霍浪费行为者。
7、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一般不参加减免评审。
第二条 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一)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1、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符合减免学费的条件,同时具备相关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两委、辅导员严格核查后报院系。
2、由所在院系召开会议,认真进行审核,通过后由申请者本人填写《黄山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3、各院系将申请表(附相关材料)送交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公示后,报送分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送财务处备案。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属的经济情况,学校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与减免学费条件不相符的除责令其补交所减免的全部费用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黄山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