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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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院学(20061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黄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黄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等。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七条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文明班级奖;

(二)优良学风班级奖;

(三)文明宿舍奖;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部);

(三)优秀团员;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

(五)单项奖励金;

(六)捐赠奖学金;

(七)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锦旗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五)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级和文明班级评选标准见《黄山学院优良学风班级和文明班级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

(五)宿舍内整齐清洁;

(六)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八)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在非毕业班学生中设立三好学生奖,三好学生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好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遵纪守法, 模范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党、团组织和班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力争先进、创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综合素质测评班级20%以内(含20%)。

2、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能独立思考,注意综合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课余学术活动,学习成绩优良,本学期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3、身体好

认真上好体育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注意公共卫生,保持个人清洁。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1)学年内考试、考查课有补考者。

(2)学年内有违纪行为者。

第十四条 学校在非毕业班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学生干部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校、院系、班级学生干部(在学校备案)满一年以上,积极从事健康有益的社会工作,配合学校的有关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思想品德端正,积极发挥在班级和相应岗位上的教育、管理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受到大多数同学拥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学年内考试、考查课有补考者。

(2)学年内有违纪行为者。

第十五条 优秀团员评选根据校团委制定的优秀团员条件。由团支部提名,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审查,校团委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在非毕业班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10%,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3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在毕业班学生中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三)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良好以上。

第十八条 学校在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

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十九条 优良学风班级和文明班级奖励额度见《黄山学院优良学风班级和文明班级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条 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评选的三好学生,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各院系推荐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的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表彰后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在学校颁奖表彰大会上公布名单,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和奖金100元。

1、各学生班评选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5%

2、校学生会可在班级评选结束后,由校团委根据一年的工作情况,由校学生会推荐2人,团干2人。

3、院系学生会可在班级评选结束后,根据学生会一年的工作情况,按学生总人数推荐,学生数2000人以上的院系推荐5人,学生数1000-2000人的院系推荐3人。学生数1000人以下的院系推荐2人。

4、表彰后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追回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三条 被评选为优秀团员,由学校进行表彰,发给证书和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黄山学院捐赠奖学金的学生,其奖励金额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由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6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人民币。

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学生人数的4%;获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6%;获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8%;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

第二十六条 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按照具体办法评选;

第二十七条 获单项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获单项奖励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元。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根据评选办法,院系组织初评;

(二)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三)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四)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公示评审结果;

(六)学校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一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学工委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或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工委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奖应于每年5月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奖;各院系应在515日前上报初选材料;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0月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奖,各院系应在1015日前上报初选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并上报校学生处备案。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