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10)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参照《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成员若干名。评审领导小组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以及学生处其他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领导小组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成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向评审成员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对各院系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院系上报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二)各院系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发现院系在评选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由评审领导小组写出不予通过审查的书面意见: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工作后,汇总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组组长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并以学校的名义将报告和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学校接到批复后,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