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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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05

校学(201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精神,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学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结合我校实际,分三档发放,一档4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根据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到各院(系)。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评审时间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两委、辅导员严格核查后报院(系)。

(二)由所在院(系)召开会议,认真进行审核,并在院系公示6个工作日。

(三)各院(系)将申请表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在全校公示6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分月发放,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与学生校园一卡通卡对应的农行卡上。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为学校专项管理基金,不得挤占和挪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