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精神,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根据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到各院系。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评审时间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两委、辅导员严格核查后报院(系)。
(二)由所在院(系)召开会议,认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名单在院系公示6个工作日。
(三)各院(系)将申请表送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在全校公示6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打入学生农行卡,颁发安徽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学校专项管理基金,不得挤占和挪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